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不正当竞争的主体是经营者,但下列情况,政府部门、个人等也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实行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作为主体;
2、虚假宣传行为中可由广告主(经营者)、广告代理制作者、广告发布者共同构成;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或者他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方式
1、限制竞争行为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实行的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限制、禁止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4)招标投标中的窜通行为
投标者窜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拍卖活动中的窜通行为虽然违法《拍卖法》的规定,但是不是限制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
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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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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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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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25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它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