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需要为公司的恶意逃债承担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0 00:30:21 50 人看过

公司恶意逃债时,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有以下情形: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借款不还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贷款还不上,股东是否有连带偿还责任,分为三种情况,具体如下:

一、不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

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

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东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三、担保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有时候虽然以企业的名义贷的款,但是贷款机构会追加法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担保人,如果股东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做出担保,那就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那做出担保的股东就必须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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