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运用罚金刑刑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50:20 315 人看过

罚金作为一种刑罚处罚方法,在修订后的刑法中除少数犯罪外,大部分贪财图利或者有关财产的犯罪,都规定并处或单处罚金,大幅度地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由于全国各地客观上存在着贫富不均,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不同,刑法对如何掌握适用罚金刑的规定过于笼统,在审判实践中不便操作,笔者拟就罚金刑数额的确定,罚金刑的执行等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罚金刑数额的确定问题

罚金刑数额的确定,主要有普通罚金制,比例罚金制,无限额罚金制和日额罚金制四种。我国在修订后的刑法中采取了比例罚金制、无限额罚金制和普通罚金制三种相结合。比例罚金制是根据一定的比例确定罚金数额,例如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上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无限额罚金制是无具体数额限制的规定,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普通罚金制是指规定罚金的上限或者同时规定上限和下限,如刑法第2O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税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上述三种罚金制中,无限额罚金制对罚金数额没有任何限制,而比例罚金制和普通罚金制虽然规定了一定的幅度,但其最低的与最高的幅度悬殊太大,这都将造成审判人员的随意性和不可操作性,可能导致判决畸轻畸重的现象发生。

笔者认为,适用比例罚金制和普通罚金制时,应在法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无限额罚金制并不等于无限度,不论哪一种罚金制,都应当依照刑法总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做到罪责相当,罚当其罪。一般情况下,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一些。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一些。因为罚金刑同样也是一种刑罚,犯罪情节的轻重与罚金数额成正比,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除此,在确定罚金数额时,是否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有人持否定的观点,认为犯罪分子经济状况的好坏不是犯罪情节的轻重,与其犯罪事实无关,司法机关如对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必将花费较长的时间,从而拖延审限,影响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笔者认为,如果不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必将导致判决的盲目性,损害法律的严肃性,或者发挥不了罚金刑应有的惩罚功能。假设某甲处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其窃取公私财物1000O元,如果在对其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并处5000元甚至10000元的罚金,对于这一罚金数额,也许对其触动不大,使其受不到经济惩罚的痛苦,这样就无法充分发挥罚金刑的惩罚功能,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假设某乙处在内地经济不发达地区,其温饱问题尚未解决,他同样盗窃了与某甲数额相同的10000元财物,如果对其判处5000元甚至是2000元或1000元的罚金,也将使法院的判决无法得到实际履行,成为一纸空文,从而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这也不仅影响了其本人家庭的生活,对其本人安心教育改造同样是不利的。所以对某甲这样的犯罪分子,对其判处的罚金数额可以考虑在其盗窃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而对某乙,应考虑在起点以上一倍以下。但是,罚金刑和自由刑都是刑罚种类,罚金刑对自由刑起补充的作用。犯罪分子所犯的罪与其所判处的罚金刑、自由刑应相适应,即罪与罚金刑、自由刑为成正比,那么其应受处罚的罚金刑和自由刑之间应当是成反比例。因此,在对犯罪分子判处较高的罚金数额的同时,应当酌情降低其自由刑。

从我们的国家并不十分富裕的国情出发以及有利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改造等方面考虑,笔者认为,对于条文中规定选处罚金的,以及条文中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除被告人认罪态度恶劣,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的以外,应当大胆地适用单处罚金。但是单处罚金的数额应高于本应判处其并处罚金的数额。这样做,既增加国库的收人,减少了国家因大量关押犯罪分子而投人大量的财政资金建造关押场所以及管教犯罪分子的人力、物力的支出。更何况对一个犯罪分子少关一年的徒刑,国家节省的费用就可以供2O个希望工程再就学。同时避免了犯罪分子在狱中交叉感染,也有利于其本身的教育改造。

二、罚金刑的执行问题

绝大部分的犯罪分子在法院的判决前后都是被羁押的,失去人身自由,而对其判处的罚金刑又是具有强制性的刑事责任,所以,对罚金刑的缴纳、执行要比经济、民事、行政案件复杂困难。应注意确定罚金的履行期限以及在期限届满后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或者分期缴纳。但是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如何指定?是限制其在刑满后缴纳还是在服刑期间缴纳?笔者认为,应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掌握,对于经济条件较好、单处罚金或者判处的自由刑在一年以下的,可以限制犯罪分子在短期内或刑满后一至三个月内一性缴纳,对于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限制其在服刑期内和刑满后分期缴纳。同时法院应当制定相应的配套执行措施,避免因时间长久使执行落空。

但是,犯罪分子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缴纳或者无法缴纳的,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缴纳的,法院应当对其强制缴纳。通过查封变卖犯罪分子财产,冻结其银行存款等方法强制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与其父母等亲友共有的财产,应当予以进行分割后,将犯罪分子的份额收归国有,而不能将其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全部强制执行,否则就违反了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刑法原则性规定。如果犯罪分子遇到不能抗拒的灾祸致使无法缴纳的,经查证属实予以酌减或免除缴纳。不能抗拒的灾祸,是指出于被执行人意志以外的,不能为被执行人本身的力量所能抗拒的天灾人祸,如被执行人故意制造灾祸,逃避缴纳罚金的应当除外。但是,犯罪分子有财产其为了逃避缴纳而将财产转移或隐藏,致使法院无法强制执行的,应当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如果犯罪分子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予以追缴,但是,这样做,人民法院就要经常性的调查了解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必定要花费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同时犯罪分子没有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责令犯罪分子向其亲友借款缴纳罚金,这样既保证了罚金刑的按期执行,同时也将加强犯罪分子亲友的责任心,进一步协助政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8: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罚金相关文章
  • 浅谈设置劳动合同违约金的几个问题
    违约金作为违约方违反合同时应担负的违约责任之一,在合同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否能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而在劳动法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支持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我国《劳动法》未对违约金这一违约责违约金作为违约方违反合同时应担负的违约责任之一,在合同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否能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而在劳动法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支持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我国《劳动法》未对违约金这一违约责任的方式作出规定,但在其后的劳动合同法实践之中,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已被大多数人广为接受并在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中适用。全国各个地方要么不作明确规定,要么规定得各有特色,直到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颁布,这个问题才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共识。本文就与劳动合同中设置违约金条款有关的问题,提
    2023-03-16
    321人看过
  • 浅谈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应注意的问题
    下面根据本人实际招标工作的经验,谈一下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的好处和应注意的问题。一、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量和有关费用,易于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计价,更能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其内涵①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②包括完成每分项工程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③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④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⑤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为了简化计价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投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工程的实物消耗量,结合企业的施工水平、施工管理成本和设备的配置、市场材料价格的调整以及风险预测等综合因素自主确定综合单价计价。所以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计价方
    2023-06-10
    488人看过
  • 浅谈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应注意的问题
    2008-06-24084900来源:评估专家网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要为司法机关处置涉讼房地产出具估价报告,报告中往往要涉及三个最基本的概念:一个是公开市场价值,一个是拍卖底价,一个是拍卖保留价。对于前者,由于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严格规定,一般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后二者,由于《房地产估价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因此,对于什么是底价,什么是保留价,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它们与起拍价、抵债价又是什么关系,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的拍卖底价或保留价的法律地位如何,目前有一些不同看法。本文仅就拍卖底价、保留价的准确称谓及其法律地位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什么是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拍卖有两种不同的性质和两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种性质的拍卖是基于自愿原则的,即
    2023-06-10
    145人看过
  • 谈刑事自诉案件的几个问题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刑诉法第170条规定了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诉法和刑法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及侵占案。法律将这类案件对行为人的追诉权赋予被害人行使,是否向法院起诉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国家不主动干预。是考虑到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97刑法将侵占案列入告诉才处理案件,也是考虑到被害人对涉及自己的财产有实际处分权,对他人侵占的财产是否起诉追究有权自行决定。(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是对79刑诉法关于法院直接受理的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的修改,既符合自诉案件的要求,又有利于防止公检法三机关在立案范围上的互相推诿,可以避免发生因对不需要侦查认识理解不一致而拒绝受理致使被害人控告无门。构成这类自诉案件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需有
    2023-06-11
    155人看过
  • 浅谈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过程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是每个审计项目所必经的环节。在知识经济时代,审计环境呈动态化发展趋势,审计程序由制度导向向风险导向转变。但是,不论环境如何变化,客观性和公正性是审计工作的核心原则,自始至终贯穿于审计工作中。如何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过程中实现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证性,是每个审计人员必须具备的工作能力。审计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交换意见的书面文件。在交换意见时,审计人员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陈述审计查出的事实,规范经济行为、促进完善相关法规、强化监管力度为目标;而被审计单位则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尽最大可能减轻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动态化的审计环境中,审计人员不断提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过程中的工作能力,不仅有助于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有助于适当地减少审计风险。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是一项技巧性较强的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具有相当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作为
    2023-06-07
    232人看过
  • 浅谈与执行股权相关的几个问题
    《公司法》颁布之前,股权的概念是以投资权益的形式出现的。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确有必要的应征得内地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的同意,通过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1993年的《公司法》中首次出现了股权的概念。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将投资权益与股权列为可执行标的,从而确立了我国司法机关执行公司内部股权分红股息和红利以及股权转让的法律制度。一、执行股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1、投资权益与股权《执行规定》第53—55条中使用了投资权益或股权。笔者认为,二者是有区别的。投资权益的主体是投资人,投资人可以因向公司出资而成为股东,也可因参与成立合伙企业而投资。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向土地山林投资,这些因其它投资而取得的财产权益应该是投资权益。而股权属于公司法中的概念,是一种独立于物权债权之外的法
    2023-06-19
    351人看过
  • 浅谈塑钢窗制作安装的几个问题
    塑钢门窗是继木、铁、铝门窗之后,在90年代中期被国家积极推广的的一种门窗形式。由于其价格较低,性能价格比较好,现仍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塑钢门窗制作、安装以中小型企业偏多,在塑钢门窗的制作安装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本文欲对塑钢门窗制作、安装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因为塑钢门和窗的制作很相似,为了叙述方便,本文只讨论塑钢窗。关键词:塑钢窗制作安装塑钢门窗是继木、铁、铝门窗之后,在90年代中期被国家积极推广的的一种门窗形式。由于其价格较低,性能价格比较好,现仍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塑钢门窗制作、安装以中小型企业偏多,在塑钢门窗的制作安装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本文欲对塑钢门窗制作、安装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因为塑钢门和窗的制作很相似,为了叙述方便,本文只讨论塑钢窗。一、关于塑钢窗的搭接量。塑钢窗框与窗扇采用搭接方式进行密封,扇与框的搭接部分称为搭接量。行业标准对搭接量没做规定。对于平开窗,搭接量一
    2023-06-10
    465人看过
  • 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应注意四个问题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对此刑法理论中通常称为非刑罚处置措施。非刑罚处置措施是相对于刑罚对犯罪人剥夺性惩罚而言的,它不是刑种,而是刑罚的必要补充或替代措施。从非刑罚处置措施设置的目的来看,它是针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用刑罚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理,从而使制裁手段多样化、缓和化,以尽可能地减少刑罚的弊端。司法实践中对非刑罚处置措施运用的较少,一方面是由于过于强调刑罚的打击和保障功能,而有所忽视非刑罚处置措施的教育和挽救功能;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非刑罚处置措施欠缺可操作性。至今,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这两部司法解释文件涉
    2023-06-11
    422人看过
  • 浅谈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几个问题
    1998年济南中迪多媒体产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中迪公司)以365个成语故事为题材,创作了365集儿童动画片《中国成语故事大全》(下简称《故事大全》),并委托山东齐鲁音像出版社以VCD光盘的形式出版发行。2001年初,中迪公司在山东、河南和山西等省市的市场上发现了大量的侵权音像制品《成语故事大王》(下简称《故事大王》)。其内容完全是从中迪公司创作的《故事大全》中抄袭而来,包装上标注是由黑龙江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中迪公司遂委托我所在山东、河南和山西等地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至今,案件有的正在一审程序中,有的已审理完结,有的已进入二审程序。在这多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被告销售的侵权音像制品是一样的,都是《故事大王》,而且被告都是销售商,但在侵权认定上,不同的法院出现了不同的认识。一、对内容相同的音像制品,怎样认定侵权;内容相同,而出版社和名称不同的音像制品,有以下几种可能性:(一)同一著作权人授权不同
    2023-06-08
    143人看过
  • 刑事辩护技巧漫谈(三)——浅议刑事辩护中的几个技巧问题
    刑事辩护分为书面辩护和口头辩护两种,而口头辩护无论是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正确定罪量刑方面,还是在维护法律尊严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方面,都是十分重要的。律师在法庭上针对控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口头辩解、反驳,从而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这种口头辩护是律师的法律知识、办案能力和语言技巧等综合才能的直接表现。如何扩好繁荣昌盛事案件的法庭辩护,不少律师已作了深入的研究,笔者公根据自己法庭辩论的实践,谈点体会,以求教于同行。法庭的辩论并不是在辩论阶段才开始的,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诉方和律师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实质上已是辩论的前奏。因此,律师在庭审中要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方式发问,以达到或进一步弄清案情,或引起法庭的注意的目的。如对案件中的要害总是开门见山地直接发问、为强调某一问题以引起法庭注意而明知故问、对互相推诿的同案其它被告迂
    2023-04-30
    347人看过
  • 浅谈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该条还以逐款列举的方式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仍是一件较为复杂的事情。本文结合办案中遇见的一起实例,就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几个常见问题作粗略探讨。案例:1993年11月至1996年4月,高某在任某公司经理期间,分别伙同公司业务员张某、吴某等8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某工程急需货物等为由,采用虚构履约能力,保证货到付款,部分履行合同、骗取全部财物,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汇票委托书等欺骗手段,作案11起,骗得无锡、张家港、浙江宁波、绍兴等市县11家单位的外墙砖、花岗岩、地板等物,物品价值人民币87万余元。所得赃物大部分由高某低价销售或抵还欠款。一、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三个问题(一)
    2023-06-14
    445人看过
  • 浅谈大型会议经费审计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中央部委举办的大型会议(包括展会)很多,有的会议经费多达数千万元。会议主办单位对会议的效果十分关注,而对会议财务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出现大量资金账外存放、财务管理混乱等现象,甚至存在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问题。对这部分经费的筹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是预算执行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应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一、大型会议的承办公司是否经过招投标确定有些大型会议是由主办单位自己完成租场馆、器材,布展等工作,而许多主办单位为了管理运作方便直接将会议交由相关公司协助承办,并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如果是委托相关公司承办,审计时要关注这些公司是否经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每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服务的项目,单项金额达到某一定额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中央预算单位超过120万元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如果应该公开招投标而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或者明招暗定,审计时就需要进一步挖掘是否存在相关国家工作
    2023-06-07
    70人看过
  • 浅谈刑法中贪污罪的若干问题
    摘要: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在1979年刑法中隶属于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而在1997年刑法中则单列为分则第九章贪污贿赂罪的核心内容。贪污罪位置的变更,标志着贪污罪在刑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且在我国目前的职务犯罪中也是发案率较高的犯罪,虽说刑法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对该罪名作了明确的界定和解释,但是对贪污罪的认定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下面结合学过的知识与平时积累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关键词:贪污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贪污罪既遂与未遂一、关于贪污罪的主体《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
    2023-06-03
    280人看过
  • 对漏罪并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论漏罪是一罪还是数罪,都应独立判决。漏罪是一罪的,先对该罪定罪量刑,再与前罪并罚。如果漏罪是数罪,应当先将漏罪分别定罪量刑,再将所判处的各个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而不应先对漏罪并罚。例如,某人犯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3年后,发现他过去还有抢劫罪和盗窃罪没有处理,于是法院对这两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4年,那么应在20年以下10以上决定应执行的刑期。2.如果原判认定被告人犯数罪,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了执行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并对漏罪判处了刑罚后,是与前罪决定执行的刑罚并罚呢,还是与前罪所判处的数个刑罚并罚呢?正确的作法是,应该将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所决定的刑罚实行并罚。例如,某人原判决认定其犯有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其还犯有诈骗罪,并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时应将12年
    2023-02-27
    18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罚金
    词条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更多>

    #罚金
    相关咨询
    • 浅谈收养的相关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1-01-18
      「内容提要」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收养,收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收养成立之后的效力如何,事实收养怎么处理,本文将一一具体阐述。   「关键词」收养条件效力事实收养   我国曾于1992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于次年4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施行。该法共六章三
    • 入职谈话的答辩问题应注意的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3
      一、正面回答。直接回答原因而不是各种绕和回避,太过隐晦的回答反而会让面试官认为其中有不好的负面原因,还会以此判断你的性格和风格做出不利于你的判断。二、原因要真实。你的回答可以不是真实的全部,但一定要真实,因为只有真实的你才会回答的比较坦然,也只有真实的才是符合逻辑的才能经得起背景调查。三、原因不要过多。因为面试时间的限制,过多的原因的罗列可能会暴露各原因间的冲突,给HR造成你思维混乱的印象。四、原
    • 个人退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29
      退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现金价值不等于所缴保险费之和。在早期比所缴保费要少,在一定年数后比所缴保费要多。因此,越早退保投保人越吃亏。保险早期退保不是很好的选择,一定要三思而行,不要凭一时冲动。 2、不是所有险种都可以退保。如短期保险,一般就不办理退保。 3、申请办理退保的资格人为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退保,须征得投保人书面同意,并明确表示退保金由谁领取。
    • 运输毒品案件适用死刑应注意什么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23
      基于运输毒品行为自身的特殊性,对单纯性的运输毒品犯罪分子的处刑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犯罪分子应有所区别。但是,对于不属于以上所说的单纯性运输毒品的行为,而是运输毒品的组织指挥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毒枭、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武装掩护或者暴力抗拒查缉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的、以运输毒品为业的、多次运输毒品的,就应当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适用相同的死刑数量标准。 毒品数量不是毒品犯罪量刑的唯一
    • 走私假币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澳门在线咨询 2021-08-19
      1.本罪走私的对象限于假币。所谓假币,是伪造的货币的简称,是指仿照真实货币的图案、色彩、式样等,采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的假的货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伪造的货币包括可以在国内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 2.本罪的走私行为方式也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相同。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走私假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