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汇管制分为数量管制和成本管制
数量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和分配,通过控制外汇总量达到限制出口的目的;成本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调节进口商品结构。外汇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银行为避免该国货币供给额的过度膨胀,或外汇储备的枯竭,对於外汇之持有,对外贸易或资金流动所采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预。
二、外汇管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对居民在经常项目下的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进行限制。广义的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对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汇流入和流出的活动进行限制性管理。
三、外汇管制主要有三种方式
1、数量性外汇管制
2、成本性外汇管制
3、混合性外汇管制
四、其他外汇管制内容
1、外汇管制依照该国法律、政府颁布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定和条例进行。
2、外汇管制的执行者是政府授权的中央银行、财政部或另设的其他专门机构,如外汇管理局。
3、外汇管制所针对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各国的外汇管制法规通常对居民管制较严,对非居民管制较松。外汇管制所针对的物包括外国钞票和铸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和黄金;有的国家还涉及白银、白金和钻石。
4、外汇管制法规生效的范围一般以该国领土为界限。在设立特区的国家中,某些外汇管制法规可能不适用于特区。一个国家对不同国家货币的外汇管制宽严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5、外汇管制针对的活动涉及外汇收付、外汇买卖、国际借贷、外汇转移和使用;该国货币汇率的决定;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以及本币和黄金、白银的跨国界流动。
6、外汇管制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分为价格管制和数量管制两种类型:前者指对本币汇率做出的各种限制,后者指外汇配给控制和外汇结汇控制。
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履职责任,在总部或集团层面推动落实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流程、系统建设等工作要求,切实保障相关人员、信息和技术等资源需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与银行机构应当加强信息传递,为对方履行大额交易报告义务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持续完善资金上下游链条信息。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支付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三、客户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的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款项划转,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标准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四、客户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的预付卡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款项划转,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的标准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五、对于跨境收单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客户支付的人民币交易金额计算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客户通过绑定境外银行卡进行支付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收单机构与其结算的人民币交易金额计算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收取的手续费用。
(三)交易背景为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共事业费。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大额交易免报范围。
七、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完成以款项实际划转到支付账户或者银行账户为准。
八、本通知所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预付卡发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本通知所称的非自然人客户,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其他账户,包括他人的支付账户、本人或他人的银行账户;其他的银行账户,包括本人或他人的银行账户。
九、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报告的具体要素内容、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的其他要求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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