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赡养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因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为追求家庭和谐、亲情等,以调解结案为主这是大家的共识,在此不再赘述。但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能通过快速调解结案最好,如果不能再加之有其他特殊情况,就需要快速判决,因为老年人提起诉讼说明其日常生活已出现困难,急需得到司法保护和救助,一位的追求调解,可能损害的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笔者审理的张某诉子女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张某年老体衰,几年前已完全丧失认知能力和自理能力,其四子一女均不愿将张某接回自己家中赡养,故送往老年公寓,后因老年公寓提高了护理费用,其长子以自己分家时有约定不愿再赡养张某。后张某通过法律援助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平均承担其在养老公寓的费用。法院了解案情后到老年公寓调查,经查张某的护理费用已有两月未交,老年公寓表示如再不缴纳就将张某送回家中。考虑到现状,笔者在短时间多次和张某的长子沟通、交流,因其长子坚持自己的理由,且张某的四子均在外做生意,常年不在家,法院通知他们后也只表示愿意开庭时回来,开庭结束后又要立即外出。此时,笔者想通过调解来维护他们的亲情已成为奢谈,更紧迫的是张某能否在老年公寓继续得到好的照顾。故此,笔者在开庭后迅速判决,现在判决已经生效,张某的子女按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赡养纠纷案件中,我们首先是要考虑老年人最需要何种司法需求,因为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应当快审快结。如果能使用调解方法,就要快速调解,这是处理此类案件的最好方法;如果条件不具备,不能单纯为了维护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就一味久调不决,那将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一、办理赡养纠纷案件,不单注重老年人的物质保障,还应注重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在赡养纠纷案件中,一般老年人需要物质方面的保障是第一位的,但也不能忽略精神需求。在实践中,处理赡养纠纷案件的裁决内容主要是金钱财物方面,对精神需求方面并不涉及。虽然法律文书没有涉及,但对此类案件不能就案办案。在诸多赡养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但诉讼最终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况相当严重。在执行环节,尽管财产容易执行,但破碎的亲情难以愈合。赡养纠纷原告起诉一般是基于迫不得已,胜诉的老人并不快乐,除非因诉讼而使亲情得以修复。所以笔者认为,在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如果调解,一般在审理中法官就会注意维护原、被告双方的亲情;如果是判决,在执行环节中,执行法官不单要保证财物的顺利履行,还要兼顾修复当事人双方的亲情,这虽然是额外的工作,但作为一名合格法官,追求社会和谐稳定的秩序才是法官的终极目标。
二、建立赡养纠纷案件的绿色立案通道
虽然现在赡养纠纷案件诉讼费用并不高,但对于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来说,也很难在立案时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可以缓交和免交,在实践操作中,一般的程序是先由居民所在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困难证明,然后再由乡镇一级政府盖章,再交至法院由相关院领导审批。在赡养纠纷案件中,提起诉讼的老年人很多都是年事已高或身体多病,行动不便,让其提交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对老年人来说有非常大的难度。所以,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当原告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时,由立案时所在庭的庭长直接审批,不再要求原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追求社会效应,但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况
审理赡养纠纷案件,可以结合审判五进,开展巡回审判,以起到“办理一起案,教育一大片”的作用和效果,助推敬老爱老风气形成。但也要注意每个赡养案件的特殊情况,因为在农村孝顺老人的风气还是很好的,一般做儿女的也不希望被别人说不孝敬父母,更不希望别人知道父母去起诉自己,如果不分情况,调解不成就一律下乡巡回审判,结果可能适得其反,更加激化了父母与子女间的矛盾。子女不赡养父母有的是因子女与父母交流沟通少矛盾积累所致,有的是因父母也可能有不妥行为使子女产生情绪等,对于此类矛盾并不尖锐或父母有一定不妥之处的,适用巡回审判的效果并不好,应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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