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23:38 277 人看过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死刑复核程序中核准权的下放。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上看,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规定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来,由于社会治安形势的恶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0年3月和1981年6月,分别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权。后又在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得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随后据此进行了授权。1991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又授权云南、广东、甘肃等省高级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正,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再次明确规定死刑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这一举措可以看作是立法机关将死刑核准权重新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9月再次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再次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

死刑复核权下放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重叠。对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拥有死刑核准权的案件,都普遍实行将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合而为一的做法,其具体操作是在二审裁判文书中注明该裁判同时是对被告人核准死刑的裁判。其次,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会因为各地实际情况的千差万别、审判人员素质的高低参差,而导致各地死刑标准的不一;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仍对危害国家安全、经济犯罪等类型的罪行有死刑核准权,这又使得这些犯罪与杀人、强奸等犯罪显得不平等。有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

延伸阅读: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思考

死刑复核程序应明确审理期限

2.死刑复核的范围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这里所指死刑根据下文,应是指死刑立即执行,(其后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因为立法技术的瑕疵,这样的表述并不明确,造成了一定的混乱。而且,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由谁核准的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

3.死刑复核程序诉讼构造的缺失。我国刑诉法没有规定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要求公诉机关派员和辩护人参加以及如何进行复核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中,必须提审被告人。司法实践中,合议庭对报请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或者核准,均是采用一案一书面审,不通知公诉机关派员参加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因而主审法官听不到控方和辩护人的意见,仅由合议庭凭书面审后进行合议,写出复核审理报告。学者认为,只有控、辩、审三方各自行使诉讼权利参与到程序中来,使检察官有力地指控、追诉犯罪,被告人、辩护人充分地发表辩护意见和提供证据,法官公正地履行职责,才能够共同推进程序的运转,实现设置程序的目的与诉讼公正。然而,在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中,脱离了辩护方和控诉方的参与,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既破坏了诉讼的完整构造,又不利于死刑裁判为被告人和社会所信服、接受,使死刑裁判权威性难以树立,同时也大大降低了死刑复核程序的纠错功能。

4.死刑复核的审理期限没有规定。由于在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期限上,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致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既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同时,对于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也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6日 23: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死刑复核程序相关文章
  • 死刑复核过程中需要哪些程序
    一、死刑复核过程中需要哪些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流程为: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二、死刑复核后几天内执行死刑复核后七日内执行。死刑复核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应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执行。如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2023-09-17
    224人看过
  • 中国刑法过严,死刑存废存在哪些问题
    一、死刑的产生及发展死刑的产生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有着紧密的联系,正如马克思所说,“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所谓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须与侵害的程度相等同。死刑产生的经济根源是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的发展,因为此时随着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而死刑的威慑力又使其有了保护私人财产的现实需要;而死刑产生的社会根源则是国家的出现和阶级的产生,统治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纵观死刑制度发展史便可发现,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时,法律中与死刑相关的规定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也很少,而且执行方法也比较人道;而当一个国家社会动荡时,情况便与此相反。我们正处于一个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所以世界范围内死刑制度发展的现状为:死刑立法数量不断减少,死刑执行数量大幅下降,死刑执行方式更加文明、人道。随着一些国家相继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已成为一种必然
    2023-04-28
    459人看过
  • 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有哪些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方法之一。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有效参与,有助于保障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可靠性。(1)罪该处死,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做死缓辩护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刑法总则、分则中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从轻、减轻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但与适用死刑相关的,主要是以下五种:A、罪行极其严重但属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应处死缓。B、罪行极其严重但属犯罪未遂的。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分子自首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D、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分子立功的。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立功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
    2023-04-21
    324人看过
  • 法院调解程序存在问题有哪些
    一、职权主义浓厚,影响当事人意思自由的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区分是非,进行和解。由于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法官的作用大,当事人的作用小,法官主动,当事人消极,法官权力大,当事人权利小。法官的中心地位决定了案件特别是疑难案件的事实是否能查清楚,法律是否能在包含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中正确运用,要么是因为法官素养不高(体现为执法不公,偏袒义务人),要么是因为法官的功利心驱使(体现在尽快结案),要么是因为趋利避害(表现为不敢下判,怕上诉改判,影响个人业绩)。调解往往以权利人(通常是原告)和义务人(通常是被告)为单向让步,也就是说,让合理的一方放弃某些权利,做出让步,以求解决案件,导致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不足,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第二,反悔权没有适当限制,使调解权被滥用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
    2023-08-05
    146人看过
  •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复核程序
    经过多方努力与长期调研,2005年10月26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出台,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多项项改革措施,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恐怕就是死刑复核权向最高司法机关的回归了:“在未来五年内,最高法将采取积极行动,收回地方各级高院对目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对于保障人权、提高我国刑事司法质量无疑具有十分积极意义,应该是我国司法管理及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可以设想,如果一直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真履行其法定的死刑复核司法职责的话,那么,类似聂*斌那样的冤杀案也许会减少许多。但是,死刑复核权的回收仅仅是保障人权、提高刑事司法质量必要条件而远非充分条件。其他因素,如宪政或水平的提高、立法的完善、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差距的缩小、证据制度的完善、原审法院判决质量的好坏、司法人员素质及司法独立程度的高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程度
    2023-06-11
    379人看过
  • 死缓复核的程序有哪些什么是死缓复核
    死缓复核的程序有:1、报请复核;2、复核;3、复核后对案件的处理;死缓复核是指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的审查核准。一、判了死刑还能不能减刑第一,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再减刑,死刑复核之后就会执行死刑。第二,被判死缓的能减刑,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两年之后会减为无期徒刑,如果被认定是有重大的立功的,两年之后会减为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但是有故意犯罪的,而且情节属于恶劣的,就不存在减刑的情况。二、最高人民法院如何收回死刑复核权最高法院拥有死刑复核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判决死刑后多久执行大概需要四五个月的时间。判处死刑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3-03-28
    450人看过
  • 死刑复核流程中存在的几个悖论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死刑复核权原本就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但考虑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的复核权曾一度授权部分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来行使。凡事有利必有弊,这种授权死刑复核的做法自然有许多优势,当然也必然会伴随着不少的弊端。目前死刑的核准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对其所可能产生的后果自然也是众说纷纭。其间,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这本也没什么大惊小怪的,因为人类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一个社会实践的过程,甚至可以说都是在实践一种理想的“悖论”。我想,对死刑复核程序如何进行选择自然也不会例外。在此,笔者属文的目的也是希望能与国人共同探讨一下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几个“悖论”问题。故,纵笔者观点错误,言之有过,还望法律大家不要见笑。一、“死刑复核权收回”与“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死刑控制模式优劣悖论。按照法律专家们的意见
    2023-03-01
    381人看过
  • 专家: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程序不应成为问题
    记者: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已被《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列为法院改革的重大任务,并正在有序进行。为应对死刑复核权收回后骤然增多的审判量,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新设立了3个刑事审判庭。您作为检察理论研究的学者,怎样看待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张教授: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这是毫无疑问的。记者:年初时,有报道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否介入死刑复核称为死刑复核新热点,标题使用了一个大大的问号,您这里却说毫无疑问,您是否能在这里对读者做个详细的解释。张教授:大家都承认宪法是基本大法,是母法。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前提,首先要尊重宪法。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涉及到死刑复核,有一个很简单的设问,即死刑复核是不是诉讼活动?如果承认它是诉讼活动,那么法律已经讲得很明确了。去年我
    2023-04-22
    95人看过
  • 死刑复核在程序上有哪些必要的操作模式
    1.关于复核的审判组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由此,不管是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还是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复核的审判组织都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而且只能是审判员,不能有陪审员。2.关于复核的方式和内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于死刑复核的方式规定极少。《司法解释》第28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而对于究竟采取公开审还是不公开审,书面审还是言词审,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同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一样,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也实行全面审查原则,对于报请复核的案件,不但要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还要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并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己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3-06-04
    402人看过
  •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存在哪些弊端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有很强的技术性,但是法官并非万能,他们只能对错误非常明显的认定书予以纠正,因此当事人完全寄希望于对交通事故分析不具有专业优势的法官来纠正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很难的;其次,当事人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让当事人举证证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有错误,并非易事,因为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及对证人的调查等方面的证据均掌握在交警部门的手中,而且交警部门在诉讼中并不出庭质证。另外,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原则和占优势的证明标准,所以,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异议很少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处理事故的程序违法或责任认定有错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
    2023-04-15
    53人看过
  • 在死刑复核程序上多把一道关
    从2002年陕西董-伟故意杀人案首起被报道“枪下留人”开始,湖北郭*英、李*儒故意杀人案,河北陈*清、杨*亮、何*强抢劫案等多起案件都先后上演了各种版本的“枪下留人”事件。随着媒体的曝光,又有云南昆明杜*武案、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河北唐山李*明案等一些冤假错案出现在人们眼前。死刑复核程序因此被推向风口浪尖,成为专家学者、民情舆论的关注焦点。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针对死刑案件专门设置的一个特别程序,即凡判处死刑的案件,在经过普通的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后,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一个特别的复查核准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在程序上多一道把关,防止错杀,坚持慎杀。同时,这也是为了正确理解法律,平衡各地对死刑案件的把握,统一执法尺度。但长久以来,刑事法律上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十分原则粗泛,虽然《刑法》、《刑事诉讼法》均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又将大部分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各省
    2023-04-21
    458人看过
  • 我国目前死刑核准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淡化司法实践中,随着死刑案件的增多和性质日趋复杂化,绝大多数高院在经最高院授予死刑核准权的情况下,在审理判处死刑上诉案件时,为提高工作效率,把死刑案件的必须程序放弃了或与二审程序合并,有的高院在审理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时,与审理其他上诉案件具体程序和操作方式混为一谈,仅仅在二审裁判文书的末尾加了这样一句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决定,本判决(裁定)即为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实际上,按照最高院授权的初衷,无论是在“授权”前还是后,均无简化死刑复核程序的精神。因此,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来说,都应在实行“两审终审”制以后,再实行死刑复核程序,这是“一般原则”;只有在享有死刑核准权的最高院一审判处死刑时才可以依法例外。然而,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对死刑案件经过了死刑复核程序的不足10%,而且一般均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未经死刑复核
    2023-08-17
    435人看过
  • 核算方法中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直接转销与备抵法不统一。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两种。新的准则规定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既容易导致企业间防御坏帐损失能力的差异,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能力强,反之则差;又会形成企业经营业绩的人为不一,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当期利润少,未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利润多,同样的经营业绩,得到社会承认的程度不同。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有不足之处。新财会制度规定:运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的企业,其坏帐准备金一律采用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这种方法固然有简便、易于操作的优点,但它忽略了应收帐款拖欠的时间长短与发生坏帐可能性之间的正比关系。一般说来,应收帐款拖欠的时间越长,应收帐款被收回的可能性越小,发生坏帐的风险就越大。所以,在进行坏帐损失核算时,不能忽略时间因素对坏帐的影响。坏帐准备金计提比率尚未一致。新财会制度规定,采用应收帐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其计提百分比为:
    2023-06-12
    290人看过
  • 我国征收补偿的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对于行政征收补偿程序有相关法律规定,而且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立法机关也通过不断立法对这些程序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但是,我们目前确实面对着这样的社会现实:在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农村、城市里失地、失房的农民和市民因生活保障问题无法解决而频频上访,暴力拆迁、强制拆迁现象屡屡出现,被拆迁人自焚现象也偶有发生,这些已经严重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我们有必要以域外征收程序的设置为参照,反思我国现阶段在行政征收补偿过程中从立法到实践存在的种种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完善意见。首先,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公益审查程序不完善。在社会经济和法律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大多数征收中的争议为财产私有者挑战政府的征收行为以及补偿金的问题。在西方,大多数情况下土地是公民的私有财产,它同公民的生命、自由一样,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房屋自然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正如一句西方宪政寓言
    2023-06-03
    362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更多>

    #死刑复核程序
    相关咨询
    • 想了解下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9
      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有违司法被动性原则 (二)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诉讼构造失衡 (三)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对审理期限作出合理限制
    • 死刑复核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0-21
      1。审理对象是特定的。该程序仅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的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年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办理死刑复查手续。未判死刑的案件需不需要经过这个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审查程序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2的双曲馀弦值。2的双曲馀弦值。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后,判决具有法律
    • 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的核准规定是什么,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条件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9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1、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
    • 神秘的死刑复核程序到底是什么?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特点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5-30
      神秘的死刑复核程序到底是什么?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那么,死刑复核程序有哪些特点?请看下文
    • 复核死刑判决程序
      湖南在线咨询 2025-01-27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在一般刑事案件中,经过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对于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