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刍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4 11:51:35 432 人看过

一、可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相关情形

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项及最高法院的规定,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裁定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1)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缔约能力,或者仲裁协议因其他原因无效;(2)被执行人没有收到仲裁的有关通知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陈述其主张;(3)仲裁裁决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协议或仲裁地的法律相抵触;(5)裁决尚未产生约束力,或裁决被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停止执行或撤销。

对上述情形,法院只能被动审查,而不能依职权主动审查。申请人需提出申请并负举证责任。此外,被执行人不能以其他事项为由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法院仅对仲裁裁决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体审查。

另外,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2项,如果通过司法审查发现仲裁争议事项具有以下情形,法院也可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1)争议事项不可仲裁。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实际上是国家对可以仲裁的事项进行的限制。根据《纽约公约》,认定不可仲裁的事项依据承认和执行地国家的法律。我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2)裁决的执行与公共政策相违背。《纽约公约》没有对公共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和解释,各缔约国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宗教道德观念不同,对公共政策”的理解和适用也各异。20世纪后半叶以来,各国为了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普遍从窄解释、从严适用公共政策,只在极端个别的情形下才予以适用。我国国内法没有公共政策的法律概念,民诉法、仲裁法规定,法院认定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我国法院尚无一起以此为由而拒绝的情况。

二、我国对外国仲裁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1.关于外国仲裁的司法审查缺少专门的立法规范

我国关于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诉法和仲裁法,前者仅对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并没有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单列章节;而后者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虽专列一章,但没有针对外国仲裁的司法审查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且两法在此问题上缺乏衔接,表述亦不一致。目前,我国执行《纽约公约》的依据仍是最高法院的《通知》,效力层级较低。此外,关于仲裁协议独立性及效力的认定,散见于各个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效力从宽认定的原则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不利于法院统一适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21: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协议独立性相关文章
  • 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思考
    [摘要]:我国《仲裁法》在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对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和不予执行程序。从这两项程序规定的法定事由来看,二者反映的司法审查范围存在实质上的差别。[英文摘要]:[关键字]:[论文正文]: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是我国1995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所确立的一项仲裁制度,也是各国仲裁法所普遍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有利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寻求合理的救济,督促仲裁员公正仲裁,维护法律统一,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仲裁监督机制。但这一制度如果运用不当,甚至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相互矛盾的话,它将直接影响仲裁庭的正常活动和仲裁机构的声誉。笔者仅就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完善《仲裁法》相关规定作一些思考。我国《仲裁法》在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对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和不予执行程序。从这两项程序规定的法定事由来看,二者反映的司法审查范围存在实质上的差别。《仲裁法》第五
    2023-06-06
    369人看过
  • 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间的财产如何保全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期间是否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属于国际司法协助的范畴。在我国法律尚未对此做出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应以我国与仲裁裁决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两国之间的互惠原则为依据。在没有上述依据的情况下,申请人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期间的财产保全申请不得允许。当事人向涉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涉外仲裁机构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申请。涉外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只有对争议的裁决权,而没有对财产保全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予以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不同的是,当事人只有申请仲裁后才能申请财产保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商事交易而产生的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仲裁。“外国仲裁裁决”,指的就是外国的国际商事仲
    2023-08-09
    298人看过
  • 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有哪些必要性
    1.仲裁的产生是相对于诉讼而独立的。根据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在仲裁程序中,无论是事实问题还是程序问题,均可由仲裁庭做出决定,法院不得干预。即使仲裁裁决有明显的错误,法院也不得因此主动推翻该裁决。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贯彻,也是仲裁独立性的体现。但是,仲裁归根结底是一种解决争议的契约制度,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必须受国内法的制约;而且,作为仲裁之基础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有关国内法所赋予的,仲裁机构所作裁决的强制执行更是依赖于国内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和统一性,法院必须对国际商事仲裁实施必要的控制与监督,即仲裁裁决执行国法院有权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纵观世界各国之仲裁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仲裁历来就受到法院较大的干预和严格的监督。即使是在对仲裁基本采取不干预做法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大多在仲裁法中规定,若裁决存在违反公共秩序的问题,法院有司法审查权并可撤销。2.现代社会以来,权利观念由个人本
    2023-06-12
    260人看过
  •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的规定
    仲裁,关键是需要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的仲裁员队伍.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员首先要公道正派,并具有较高法律、业务素质。《仲裁法》第十三条对仲裁员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且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井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023-06-06
    178人看过
  •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的财产保全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针对被申请人在我国境内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如何处置?相应的法律依据如何?不同法院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存在着较大分歧,本文拟对此进行辨析。一、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缺乏现行法律依据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属于国际司法协助的范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未就此类案件规定财产保全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主要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审查外国仲裁裁决,而《纽约公约》仅在第六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临时措施制度,即倘裁决业经向第五条第一项(戊)款所称之主管机关声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受理援引裁决案件之机关得于其认为适当时延缓关于执行裁决之决定,并得依请求执行
    2023-06-06
    445人看过
  • 我国法院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一审终局制的建立
    我国法律将仲裁裁决区别为国内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法院可以通过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进行司法监督,但国内裁决与涉外裁决的监督制度尤其是监督理由不尽一致。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法院只能审查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规定了撤销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裁决两种监督方式。[3]在区别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基础上,我国法律又规定了两种司法监督方式,所以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实际上包含了四种具体途径: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裁定不予执行。另外,对于这四种具体的监督途经,法律又规定了三套不同的监督理由。[4]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具体程序都没有建立起来,这直接影响了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和仲裁的良性发展。《仲裁
    2023-06-25
    374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协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无论仲裁协议是在主合同中作为一部分,还是作为独立合同的一部分,其效力均独立于主合同或独立合同而存在。即使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仲裁协议的效力也不受影响,反之亦然。这一原则在实践中非常重要,因为它保证了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更多>

    • 我国法院如何审查国外法院的破产裁决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2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在成人外国法院作出的破产裁决之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不违反中国现时生效的法律规范和各类经济行为的基本原则。该法律规范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 破产程序不能有悖于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公共政策、工序良俗。目前,各国《破产法》已经从单独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发展为更为注重社会效益和利益,因而我国法院对
    •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能执行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8
      当事人请求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的,当事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 对于我国涉外当事人怎样申请外国仲裁裁决?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3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和执行。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
    • 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期间的财产如何保全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1-29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期间是否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属于国际司法协助的范畴。在我国法律尚未对此做出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应以我国与仲裁裁决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或两国之间的互惠原则为依据。在没有上述依据的情况下,申请人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期间的财产保全申请不得允许。当事人向涉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涉外仲裁机构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申请。涉外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
    • 国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执行的条件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26
      1,依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在美国本土做出的,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所做出的裁决,可以在我国申请执行。 2,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 3,《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国外仲裁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