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中的荣誉权是人格权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6:42:56 455 人看过

一、法律规定中的荣誉权是人格权吗

(一)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法人依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包括亲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有些身份权是由当事人特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如某人因贡献突出获某项奖励,取得一项荣誉权。有些身份权发生在亲属之间,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无论哪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都有向对方要求给予经济上补助和生活上照顾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

(二)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人格权是人人都享有的。

(三)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其特征有二:其一,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的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含的利益。其二,荣誉权既是一种既得权,也是一种期待权。

荣誉既得权表现为荣誉权人对其已经取得的荣誉及其利益的独占权,其他任何人都对这一权利客体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荣誉期待权,即荣誉获得权主体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而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应获得的荣誉的权利。荣誉获得权指向的对象也是荣誉,因此不影响荣誉权客体的一致性。

二、荣誉权的权益界定

(一)荣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本身所应有的权利

荣誉权的权利主体在获得荣誉称号之前,应当拥有荣誉权,这时的荣誉权,恰恰是获得荣誉称号的前提条件。获得荣誉称号之后,荣誉权也不能和荣誉称号划等号,这时的荣誉权除了不被“非法剥夺荣誉称号”之外,还享有不被侵占、否定等权利。

(二)荣誉是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专门性和定性化的积极评价

荣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主体以一定身份参与评价活动的权利。因为对大多数权利主体而言,参与评价的机会比最终获得的评价更重要。如果认为荣誉权仅指公民、法人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权利,那么社会上绝大多数法律主体可能永远没有丝毫荣誉权。事实上一部分权利主体实质上被剥夺参与评价的机会的情形早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荣誉的授予应当是一种以明确的权益对所有可能涉及的法律主体全面开放的活动。活动的组织者、负责人应当为可能被涉及者提供平等的机会,允许他们依据各自特定的法律地位与身份,在充分的时间与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展示其符合公开标准的各项要素,以便评价人充分全面、公正地了解自己认识自己,从而为自己获得专门性和定性化的积极评价——即荣誉称号,之后才谈得上维护荣誉权的各项权利。

(三)我们在确定荣誉权的认定标准时,除了要认定已获得的荣誉称号不被“非法剥夺”为荣誉权之外,还必须认定权利主体依法参与评选,主张获得并接受荣誉称号权,以及荣誉权称号不被侵占、否定,荣誉证书、证物不被毁损的权利为荣誉权,并加以保护,这是至关重要的。

三、名誉权是哪条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到一千零二十八条都是关于名誉权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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