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的内容有哪些
(一)属于行政划拨用地,因机构变化等原因申请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各一份;
2、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原件)和地块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
3、市编委及相关部门关于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
4、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已出让的土地依法转让,且不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各一份;
2、该地块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原件)及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
3、载明有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依法办理转让的相关资料、批准文件,地块需特别注明的情况和事项等资料;
4、转让双方其它相关协议、要求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5、受让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6、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通过司法程序的取得的建设用地,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各一份;
2、该地块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原件)及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
3、通过司法程序产生的有效执行文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5、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凡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一律不予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登记和变更。根据市政府批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其征用、收购,并按城市规划要求重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处理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
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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