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分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7:43:37 485 人看过

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的权利义务有: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有购买标的物的权利,也有拒绝购买的权利。在购买后,买受人有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买卖合同运费保险谁负担

关于买卖合同的运费险由谁承担,首先要根据协议约定,协议未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以上仍不能确定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运费险是在买卖双方产生退货请求时,保险公司对由于退货产生的单程运费提供保险的服务。因此,根据“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因买方原因发生退货事由时,退货运费本应由买方承担,因此相应的运费险也应由买方承担。同理,因卖方原因如质量问题等发生退货事由时,退货运费本应卖方承担,因此相应的运费险也应由卖方承担。当然,在购买了运费险的前提下,发生退货事由时,退货的运费最后由保险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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