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应该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40:08 249 人看过

一、举证责任概念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者提供证据的义务,并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其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提出举证责任这一概念。作为成文法,《行政诉讼法》在条文中第一次出现了举证责任这一概念,并规定了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承受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被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具有较强的公权力。正是因为诉讼主体的特殊性,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才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所不同。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遵照着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一)被告举证责任之析。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行政机关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合法性。而这里所说的合法性就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即先取证,后裁决。当行政机关被诉至人民法院的时候,其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资料和法律依据证明其行政裁决的合法性。

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被告举证责任的主要内容。有学者认为对于被告的举证责任应该被认定为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因在于是原告居于主动地位,其积极主动主张行政行为违法。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原告主张违法性,应由其举证证明,但第32条却规定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这显然是举证责任倒置。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主要解决的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表面上看原告处于积极的地位,但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主张的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否定,而被告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表肯定的态度。既然积极的主张行政行为合法,就理应为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故完全不涉及到被动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所以第3条的规定其实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具体体现。

被告在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还要遵循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这也是从时限的角度对被告的举证责任加以限定。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之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之规定,我们可以将原告的举证责任分为四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事项。原告在提出上述四类事实时都需要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原告的举证责任要区分于被告。笔者认为原告在提交上述证据事项中,无论是证明起诉的条件,申请的事实还是行政行为的损害事实,他们都是基于程序的需要,这些证据事项并不直接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是起到对整个诉讼程序起到推进补强的作用。正因为这些证据事项不直接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那么原告就不应该同被告一样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以依申请被告不作为为例,原告需要提交有关申请行为的证据材料,若其因被告受申请的制度不完善等正当理由不能提出相关材料,只要能做出合理的说明是可以不承担不利后果的。所以原告因证据事项的程序性,不应承担败诉的风险,而是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故将初步证明视为举证责任是值得商榷的。

三、结语

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都是依自己的主张来承担责任分配的,谁主张,谁举证。双方责任上无所谓主要与次要之分,两者所提供的证据项目对解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起着重要作用,只不过原告提交的举证据事项属于程序性的而被告的举证事项属于实质性的。对原告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为了维护诉讼举证的公平,也防止行政相对人滥诉的现象的发生。对被告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而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及时正确地解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1: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一、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这一原则下,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当该项事实在法律上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在一起商品买卖合同中,卖方对合同成立、自己已交付货物承担举证责任,买方对自己已按时足额支付货款承担举证责任。在卖方举证后,买方会对其进行质证,甚至会提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一些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卖方出示已交付货物的销售单。买方会要求卖方出示销售单原件并仔细检查,是否有买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是否真实等。买方出示自己已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相应证据材料后,卖方会对其进行质证,是否为原件,付款方是否为买方,收款方是否为卖方等。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
    2023-06-06
    119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
    刑法中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刑法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承担。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是由控方举证,在特殊的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基于一定价值取向而规定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然而,这并不是说,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大于有罪的可能性,所以要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的目标是要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是要把“无罪者被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的水平。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取向。一、沉默权对于追诉者的价值沉默权不仅对于被追诉者具有重要价值,而且对于与被追诉者相对应的追诉者亦具有重要价值。追诉者即公安、司法人员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认定犯罪,确定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并且希望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沉默权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维持和提升刑事诉
    2023-03-08
    50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当事人
    一、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在民事诉讼中较多采用。此规定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自己提出证据证明。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2、同等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的原则。
    2023-06-06
    368人看过
  • 环境行政诉讼应当由谁举证
    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一、行政诉讼举证期限如何规定的?(一)答辩期10天内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实际上是要求
    2023-02-16
    383人看过
  • 民事诉讼提倡谁主张谁举证吗
    在民事诉讼中,是提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举证责任的承担直接关系了当事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在一般民事案件中,我国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秉承“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一方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若不能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对自己反驳的诉讼请求加以证明,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
    2023-04-19
    79人看过
  • 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吗?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这一原则下,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当该项事实在法律上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行为责任注重诉讼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而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转移,直到双方无证可举。行为责任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合理配置。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行为责
    2023-04-19
    446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谁主张谁举证行政复议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13
      “谁主张谁举证”不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仅适用于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分配原则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中,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在刑事诉讼中,由公诉机关就被告人有罪承担举证责任。
    • 行政复议是谁主张谁举证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4
      应该没有,被申请人只要提供做出当时该具体行为的证据,依据和规范性文件就行了。 如果你对该具体行为的证据,依据和规范性文件认为有异议,你再拿出证据。
    • 行政诉讼举证应该由谁承担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13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主要方式是: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这主要与行政行为形成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地位有关。 但是也有例外,法律规定了原告举证的特殊情况作为例外: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其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四)
    • 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6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实际就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简称为“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有: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
    • 劳动争议行政举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27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举证责任原则大致有两种意见:或是一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或是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双方主体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二是劳动关系除了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所具有的平等性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