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夫妻及双独夫妻
1.只有一孩的夫妻
2.一方或双方都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3.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
单独及双独夫妻要符合独生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的界定表述为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各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这一新的界定要求,确定当事人的独生子女身份。
对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独生子女,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第九条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子女应办理如下有关手续,凭《服务证到孕检或接生单位检查、生育。
(二)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力口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L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等;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3、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审批;
4、审批机构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审批机构审批再生育的申请,采取集体讨论的办法进行,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5、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发证机构的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持证人《服务证送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
对群众有异议的,审批机构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审批机构撤销审批,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并将《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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