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8:41:37 463 人看过

教育部:

你部《关于申请对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核定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09]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部在组织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网络统考时,向考生收取全国网络统考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35元。

二、你部直属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收取全国网络统考考试费,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79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3日 05: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
    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2003年9月13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以
    2023-06-10
    143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年五月十八日附: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63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师,是指通过全
    2023-06-04
    323人看过
  • 人事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在监狱系统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事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发布文号】人发[1997]47号【发布日期】1997-04-25【生效日期】1997-04-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人事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在监狱系统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47号)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由于情况特殊,目前存在不少困难,其中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问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通过改革予以妥善解决。近年来,一些省、直辖市在监狱系统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较好地解决了拖欠养老金问题,促进了干警、工人思想和社会稳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精神,保障监狱系统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经研究,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
    2023-04-23
    357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号:发改价格〔2010〕1615号发布日期:2010-7-22执行日期:2010-7-1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交通运输部《关于申请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函》(交财函〔2009〕37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39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交通运输部在组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时,由交通运输部所属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道路旅客运输考试、道路货物运输考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考试的考务费标准为:理论考试每人8元,
    2023-06-07
    372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对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厅(局、委):目前,涉及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包括从事农业生产和营业性运输的三轮汽车,下同)的各种收费过多过滥,影响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为鼓励农业生产现代化,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商农业部,现就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三轮汽车免予收取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对从事田间作业和非营业运输的三轮汽车免予收取公路养路费。其中:对农民使用三轮汽车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
    2023-06-08
    337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切实做好今年中秋、国庆期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7]2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今年中秋、国庆节将至,现就“两节”期间有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管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节日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近几个月来,猪肉、食用植物油等副食品价格上涨较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偏高,对群众生活影响较大。做好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直接关系到发展、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为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供应工作,努力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为广大人民群众过好“两节”营造良好的氛围。二、精心组织,确保“两节”期间市场商品供应各地对粮油、猪肉、禽蛋、水产品、月饼等重要商
    2023-06-07
    137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2-19【实施日期】2008-10-23【发布单位】【文号】发改价格(2004)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自2001年在全国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来,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委决定在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既是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措施将收费公示制度由农村延伸到城市,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的覆盖面,使之切实起
    2023-06-10
    385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文号:发改价格[2010]1619号发布日期:2010-7-23执行日期:2010-7-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
    2023-06-07
    465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发布日期:2009-12-16执行日期:2009-12-1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压力管道元件、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爆破片及装置进行整机或部件型式试验;对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安装、大型游乐设施安
    2023-06-07
    457人看过
  •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3-28【实施日期】2003-3-28【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文号】建住房[2003]60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计委、统计局:为了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建设部、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质量,发挥房地产统计工作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计划部门、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交流和协作,及时发现、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统计部门能准确、及时、全面地收集、提供房地产开发统计基础数据。二、为满足建
    2023-04-22
    152人看过
  • 江苏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三部委《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认真贯彻三部委《通知》精神,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国家三部委《通知》,是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布后的又一部重要文件,它对于做好新时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在农村税费改革后,我省部分地区农村五保供养应保未保问题比较突出,五保供养标准偏低,农村敬老院发展缺少投入,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时研究和切实解决。当前,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五保户的调查摸底工作,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对象要逐一登记造册,拟制预算,力争在明年初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对五保供养标准偏低的县(市、区),要适时进
    2023-06-09
    462人看过
  •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民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厅(局)、科技厅(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3]15号)的要求,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科技部开展了确定全国重点镇工作。经六部委研究,决定将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等1887个镇列为全国重点镇,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全国重点镇是当地县域经济的中心,承担着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带动周围农村地区发展的任务。各地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要求,坚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原则,将全国重点镇健康发展作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努力把全国重点镇建设成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增加农
    2023-06-10
    424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n
    行政诉讼法是就如何纠正行政机关侵权行为和追究行政机关责任的法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的活动。即行政诉讼必须有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另一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前提,但是,仅有这一纠纷并不一定有诉讼,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告了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起诉条件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和立案,这就是行政案件,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这一案件的整个活动就是行政诉讼。因此,有人说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的法律。
    2023-06-06
    495人看过
  • 网络教育学院报名考试收费标准
    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以及我省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入学报名考试收费标准试行两年的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教育部批准的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农业大学等6所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自行组织学生入学报名考试时,可向自愿报名参加网络教育学生收取入学报名考试费。二、报名考试费标准:报名费每生40元,考试费每生80元。符合免试入学者只交报名费。三、网络教育学生入学报名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命题、制卷、阅卷、校外学习中心巡考差旅费、监考补助等开支。各试点高校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各方面
    2023-05-03
    29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并于12日在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 此次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基本内容为三大类,即专项改革试点、重点领域综合改革试点和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 专项改革包括10大试点任务:基础教育有3项,分别是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探索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途径;高等教育有3项,分别是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高等学校办学模式和建设现代
    • 国家西部开发政策改革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0-28
      西部大开发政策如下:一是加大建设资金投入;第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第三,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第四,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第五,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第六,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第七,利用价格和收费机制进行调整;第八,扩大外商投资领域;第九,拓宽外商投资渠道;第十,放宽外商投资相关条件;第十一,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第十二,推进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持;第十三,吸引和利用好人才;第十四,充分发挥科技主导作用;第十五,
    • 最新的高等教育改革试点意见从哪一年出台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5
      从2016年4月到2017年4月,从研究起草到五部门联合发布,用了一年的时间。总结《意见》制定的过程和情况,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高度吻合。新闻媒体以“深化教育改革激发更大活力”“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高等教育发展”“简除烦苛,给学校更大办学自主权”等为标题,对高等教育改革创新座谈会进行集中报道,引起了高等领域广泛的拥护和高度的认同,希望尽快出台放管服文件,大力推动高等教育改革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界定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界定:一、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的规定,森林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基本条件。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性质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不属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范畴。
    • 国家教育考试作弊触犯哪些罪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1-10
      1、一般作弊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此类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此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试题、答案的,依照此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