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司机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8:31:25 419 人看过

秦某受雇于谷某为其开出租车。谷的出租车挂靠于某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运营,每月向公司支付管理费950元。不久前,秦某在运营中因超车发生事故,秦某在事故中受伤。根据秦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作出了工伤认定。可被挂靠的公司不服该认定。公司认为,其与秦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与谷某签有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一切损失均由车主负责的协议。那么,挂靠司机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的理由不能成立。谷的出租车挂靠在公司名下,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运,司机秦某虽为车辆所有人谷某所雇佣,但应视为受挂靠公司规章制度制约的公司人员,秦某所从事的劳动应间接地视为从事挂靠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应认定挂靠公司与司机秦某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车辆所有人谷某与挂靠公司之间签订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一切损失均由车主负责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对秦某没有法律效力。秦某的伤害如果符合《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成立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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