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伤残鉴定根据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和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致使机体功能障碍,经一段时间的治疗痊愈后,其劳动能力可以恢复;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造成的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治疗仍不能恢复或仅能部分恢复。
(一)按持续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两种:
1、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体功能障碍,使机体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受到暂时的影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
2、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机体在损伤或疾病以后,尽管经过长期治疗,仍未能治愈,而呈顽固性与持久性,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原有工种。
(二)按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
1、完全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2、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履行其他较轻工作而无损于健康。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二)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三)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四)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五)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部分缺失、损害或畸形,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轻度障碍。
(一)各种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单肢瘫肌力3级以上(含3级)。
(二)各种呼吸系统疾病经治疗后呼吸功能轻度损害。
说明:
1、呼吸功能障碍的判断根据临床表现、正侧位胸片检查、呼吸功能测定、血气分析等综合判断;
2、当呼吸功能测定与临床症状不相符时,以血气分析结果为准。
(三)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冠状动脉造影单支狭窄≥50%。
(四)各种血液系统疾病(急性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重型再障或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完全缓解5年以上。
(五)肝硬化肝功能轻度损害。
(六)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七)精神系统疾病
1、精神分裂症经2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障碍,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2、轻度智能改变,IQ测试7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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