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扣押、鉴定程序亟待规范改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05:39 461 人看过

毒品犯罪作为对社会危害巨大的严重犯罪之一,历来都是世界各国严厉打击的对象。然而,严厉打击并不意味着定罪量刑证据标准的降低,更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要求的降低,相反越是严重的犯罪,在把握证据时就越应慎重。但是,在对嫌疑人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的毒品扣押、鉴定程序中,侦查人员在毒品扣押、鉴定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对此探讨如下:

一、现行毒品扣押、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

根据1998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从实践中看,公安机关在毒品案件的扣押、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扣押、清点过程无见证人在场,也没有见证人签字;

2.部分案件无扣押手续就直接由办案人员送到法医检验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3.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未注明扣押毒品的重量;

4.部分案件的办案民警擅自对扣押物品进行处置,如将起获的数包毒品合并后送交毒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5.对于扣押的物品没有封存手续;

6.扣押后对物品的处置无人监管。

总之,由于公安机关物证扣押、鉴定程序存在的缺陷,使得毒品案件鉴定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二、改革现行毒品扣押、鉴定程序的必要性分析

笔者认为,改革现行毒品扣押、鉴定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

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现代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在公安机关办

理的毒品案件尤其是贩卖毒品类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侦查圈套的方式来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在公安机关对起获的毒品进行扣押、清点之后到送往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毒品鉴定的过程中间,所起获的毒品完全处于办案民警的掌控之中,并不存在任何外部或内部的机构和个人对其行为进行监督,不能排除个别公安干警出于种种不正当的目的,对已经扣押的毒品进行非法处置的可能性。这种处置既可能使一个无辜的公民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也可能使一个轻微的犯罪人受到过分严苛的刑罚惩罚。

其次,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必然要求。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毒品的扣押、清点只是能够证明涉案的毒品被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了扣押,而在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中,往往只是简单说明毒品持有人的姓名以及毒品、数量特征,并不能表明两者之间存在同一性,也就是说,在如何能够证明鉴定机关所鉴定的毒品就是办案民警扣押的那些毒品的问题上,在现有的毒品扣押、鉴定程序中,是难以得到证明的。如果这种同一性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那么证明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在证据链条上就缺少了关键的一环,对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就失去了正当根据。

最后,是规范公安机关办案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在现行的毒品扣押、鉴定程序模式下,对办案民警的执法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使得实践中出现不少程序违法的案例发生。比如在不少贩卖毒品案中,办案民警将不同嫌疑人分别贩卖的三包毒品一起进行鉴定,导致贩卖毒品的数量难以认定。由此将会产生以下质疑:假如起获的数包可疑物品中只有一包是真正的毒品,那么涉案的毒品数量应该如何计算呢?显然将非毒品与毒品混合在一起,然后均作为毒品来认定数额对嫌疑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尽管针对公安机关的这类行为,检察机关也采取了诸如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之类的措施,但笔者认为,只有对现行的毒品扣押、鉴定程序进行根本的改革,才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

三、改革现行扣押、鉴定程序的具体建议

(一)增加对扣押物品的封存程序

具体说来,就是要求在物品持有人和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当场对起获的物品进行清点,履行完扣押手续后,当面将扣押的物品进行封存,列明封存物品数量、名称后贴上封条,由见证人、物品持有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嫌疑人或物品持有人拒绝签字的,应由办案民警注明)。

(二)由赃物室进行外部检验,登记后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现行的毒品扣押、鉴定程序中,扣押的毒品直接由办案人员送交毒品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在此过程中缺乏对办案人员行为的监管,容易导致对扣押物品非法处置行为的发生。因此,有必要由公安机关内设的赃物室承担这项工作:

1.办案民警应及时将扣押封存的物品送交赃物室,赃物室接收人员应对送来的物品进行外部检查,查明:

(1)是否列明了扣押封存物品的名称、数量;

(2)物品的包装是否完好;

(3)是否贴有封条;

(4)封条上是否有嫌疑人、见证人签名或手印。

2.对接收物品进行详细的登记。

3.填写委托鉴定单,将物品送交毒品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三)毒品鉴定机关应依法做好对送检物品的外部检查工作

应将检查情况在委托鉴定单上注明,并在毒品检验报告中详细说明送检物品的情况,包括外包装是否完好、是否贴有封条、

封条上是否有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等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0: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毒品犯罪相关文章
  • 贸易品位亟待转型
    今年1-3月我国对外贸易数据显示,一季度我国累计出现10.2亿美元的贸易逆差,而去年一季度为顺差139.1亿美元。这是我国6年来首次出现季度贸易逆差,其中2月份73亿美元逆差创出7年来单月最大逆差值。长期以来,作为拉动经济增长三驾马车之一的出口,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功不可没,其强劲增长不仅形成巨大的贸易顺差,也带来外汇储备的大幅增加。据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贸易顺差为1831亿美元,外汇储备达2.85万亿美元,一跃位居全球外汇储备第一大国。记者采访到的数据表明,一季度我国出口3996.4亿美元,增长26.5%;进口4006.6亿美元,增长32.6%。进口值创历史新高,首次超过4000亿美元,比去年四季度增长5.1%。这表明,进口的强劲增长,是导致贸易逆差的主要原因。进口强劲增长的原因,经有关专业人士分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国内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国内市场对进口商品需求十分旺盛,尤其
    2023-04-25
    443人看过
  • “陈年”探亲假亟待修改
    年轻人对探亲假不太熟居然还有探亲假,还真不太清楚。针对你了解探亲假吗?昨天记者随机采访到30位普通市民,调查发现大部分年轻人,特别是初入职场的职员,对于探亲假显得有点陌生。而一些稍有工作经验的职员,虽听说过探亲假,但细问到休假的条件和期限等问题时,答案可谓是五花八门。职员小玉来自山东,是位去年毕业的大学生。提到探亲假这位职场新人有点蒙。刚到公司时,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只告诉过工作满一年就会有年假,却没说过探亲假。什么人能休探亲假啊?小玉问。我听说过探亲假,单位和家不在一个城市的人都能休这个假。和小玉的陌生不同,已经工作5年的职员小周肯定听说过探亲假的规定。但当具体问到休假的条件和期限时,他思考片刻,始终说不出肯定的答案。可能工作满一年的人能休,也可能是两年。休假期限是20天?要不是30天?这个要查查具体规定。因为我也没休过。请个假咋这么难现在请一天假都难着呢,何况是这么长的探亲假。在调查过程中
    2023-06-05
    460人看过
  • 毒品犯罪鉴定规定
    在现有条件下,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应该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对于作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形状、颜色明显不同于原认定的毒品种类的一般特征,或者有争议的,也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后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鉴定结论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有关毒品鉴定的一些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作出规定。一、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的不同之处?在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纪要》对2008年印发的《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总体上加大了对吸毒人员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的处罚力度。不同之处在于:一是改变了适用主体,将此前规定的“以贩养吸”被告人修改为“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以便于认定。二是改变了认定原则,将认定重心放在“进口”而非“出口”,即,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将
    2023-03-06
    454人看过
  • 以物抵税工作亟待规范有哪些
    (一)扣押、查封欠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习称“以物报税”),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重要税收保全措施之一。近年来,随着企业拖欠国家税款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地税务部门纷纷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以物抵税已成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的有力手段。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项工作在实际中也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1、执法力度仍显不足。以物抵税对于清缴企业欠税,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强化税法刚性,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对法制淡薄的欠税企业还起到了一定的震振作用。但近年来尽管税务部门查处税收案件的数量,以及以物抵税的数额都呈快速上涨的势头,拍卖公告和锤声不断,但同全国高达数百亿元的巨额欠税数字相比,仍显得微不足道。造成执法力度不足的原因:一是有一些地方行政领导本位主义作祟,以保护企业生产经营为名,通过不合理的行政干预手段,为税务部门执法设置障碍;二是一些地区税务部门面对复杂的执法环境,对以物抵税存在不
    2023-05-04
    92人看过
  • 毒品犯罪办理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提高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对于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准确、公正、科学和安全的原则,确保毒品实物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工作严格依法进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经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相关证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
    2023-04-06
    438人看过
  • 检察机关二审办案时间亟待规范
    检察机关在二审中的办案时间问题关涉到检察机关职能的行使效果,关涉到第二审程序功能的实现程度,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诉讼话题。人民法院二审办案时间的规定1.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的办案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下可以经过特定程序再延长一个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自己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有权决定具体审限。2.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的办案时间的起算。根据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于同年9月28日起施行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0年《若干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可见,对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的办案时间应作这样的认识:自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
    2023-04-22
    229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毒品犯罪是指,破坏毒品管制活动,违反国家和国际关于禁毒法律、法规,必须受到刑法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都属于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只要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都会被追究刑事... 更多>

    #毒品犯罪
    相关咨询
    • 扣押毒品的程序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3-11
      扣押毒品的程序,根据《毒品提娶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的程序规定》 第四条 侦查人员应当对毒品犯罪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及时准确地发现、固定、提取、采集毒品及内外包装物上的痕迹、生物样本等物证,依法予以扣押。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对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或者搜查时,应当提取并当
    • 鉴定毒品的程序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2-26
      鉴定毒品的程序。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对查获的全部毒品或者从查获的毒品中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的检材,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自毒品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具有案情复杂、查获毒品数量较多、异地办案、在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等情形的,送检时限可以延长至七日。 公安机关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
    • 查封扣押程序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03
      1、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品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进行批准; 2、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查封、扣押决定书;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进行妥善保管; 4、查封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 5、被扣押的物品,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退还。
    • 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7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委托人的监督。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 民警扣押物品规范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22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涉及扣押物品时,办案人员(不少于二人)只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会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扣押的理由,被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签名后,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就行了(如有见证人的,须由见证人签名)。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