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犯罪的定义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规定
(一)、严格定案把关,确保审判质量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始终把案件质量作为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检验。一是坚持从严的定案证据要求,始终遵循证据裁判原则、采信标准。对于主要证据不足,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侦查机关又无法补查补证的,不勉强下判。二是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依法按证据定案,做到不枉不纵。对于被告人真诚悔罪,具有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切实体现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三是严格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回应社会关切。从严审查法定从轻情节,从严把握减轻处罚的条件。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不仅要审查立功线索来源是否合法,立功是否出于认罪、悔罪,还要审查立功质量的高低。对于确需减轻处罚的,应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刑期,绝不允许为了适用缓刑而超出幅度减轻处罚。严格执行职务犯罪缓、免刑适用上报制度。凡是拟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上报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依照相关程序审查后方可宣判。2012年以来,市中院没有一件职务犯罪案件被省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审判实效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配强审判力量。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或业务骨干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大要案由院分管领导、庭领导亲自审理;二是强化庭审功能,落实阳光司法。高度重视发挥庭审查证功能,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通过双方当庭质证查清事实。无论一审、二审,均开庭审理,并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增强庭审的透明度。三是强化流程管理,严格定案把关。级别管辖上,明确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及本市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由市中院一审。定案把关机制上,严控流程节点,实行承办人、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四级把关,重大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时,严格审限管理,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三、职务犯罪的特点
1、贪污受贿多
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2、涉及领域广
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
3、亿元案迭出
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
4、作案智能化
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查办惩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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