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19:00:46 336 人看过

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一、团伙盗窃罪量刑标准中主从犯的规定

1、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该条规定,共同盗窃的主犯,主要有两个类:一是盗窃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盗窃犯罪分子。

2、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操纵者。主要指发起并操纵犯罪者,即在他人没有盗窃犯意的情况下,向他人灌输盗窃犯意,鼓动他人参与盗窃,并操纵整个犯罪活动者;

3、盗窃犯罪的邀约者和纠集者。主要指在团伙盗窃中的表现积极的邀约者和纠集者。在一些相对固定的团伙盗窃犯罪中,各个盗窃分子往往都有长期盗窃犯罪的故意,一般不存在发动与被发动的问题,相互之间一呼即应。

4、在盗窃犯罪实行过程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不仅发起者、邀约纠集者,可以成为盗窃的主犯,在共同盗窃中起了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员,也可以成为盗窃的主犯。

5、情节严重的教唆犯。在教唆盗窃中,如果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情节严重,对他人实施盗窃起了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6、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按照中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后的帮助行为,事先有通谋的,以共犯论处;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哪些犯罪分子属于从犯

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在犯罪集团中,听命于首要分子,参与了某些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一般地说,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具体罪行较轻、情节不严重,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探被害人行踪,指点犯罪地点和路线,提出犯罪时间和方法的建议,事前应允帮助窝藏其他共同犯罪人以及窝赃、销赃等。

从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或者是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或者教唆犯)。实行犯并非一律是主犯,可能属于从犯(主要看作用是否为次要)。从犯应当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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