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人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一、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
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
1、功能的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主张的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一、合同抗辩权的三种类型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总而言之,狭义的抗辩权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功能、主张的不同。合同抗辩权主要包括三种,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
二、双务合同抗辩权行使有什么条件
行使双重合同抗辩权的条件是: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必须由同一双务合同共同承担债务;
2、双方债务必须先后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
(二)同时履行行使抗辩权的条件:
1、必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相互承担的债务已到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的;
4、必须对方对方的待遇和支付。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必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相互负债,相关,形成对价关系;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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