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5 11:11:43 54 人看过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动产抵押的办理与不动产抵押的办理程序并没有什么区别,都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动产的价值进行认定,而后由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下还需要签订协议来进行明确,避免造成矛盾和纠纷。

一、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登记

不动产的抵押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该不动产拥有完整权利;该不动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该不动产的价值评估合理公证;为该不动产办理了抵押登记。需要注意一点,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不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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