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的区别在于
1.抽象危险犯的危险属于行为本身的危险。而具体危险犯的危险则具有结果属性。
2.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
3.就同一性质的行为而言,与抽象的危险相比,具体的危险对法益的威胁程度更为严重,也可以说抽象的危险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视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而具体的危险则要看它的具体危险结果和实施危害的行为两者是否能结合在一起了。
4.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在行为上很危险比如当这个犯罪行为他还没有造成一定的结果只是这个行为的开端就已经具有了危险性,而具体危险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他造成的某种确定的犯罪结果,这个结果是非常危险的。
二、刑法中的抽象危险犯有哪些
常见的抽象危险犯有:
1.生产销售假药罪。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叛逃罪。
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5.伪证罪。
6.遗弃罪。
7.传授犯罪方法罪。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属于危险犯的两种类型。
三、对于危险犯多久判刑
一般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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