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20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如下: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由其性质和职权决定的:
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享有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在党内拥有最大的权力;
2、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完善是党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对我们党的建设和发展,有标志杆和推进器的双重作用,在党的事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3、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定党之大计,议国之大策,研究和解决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推动了党的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如何确认新一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主体及形式
代表资格审查是新一届人大代表当选的一个必要途径,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或释义规定新一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主体及形式都有所不同,导致新一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主体及形式一时难以统一。目前,一些地方对新一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选择了四种不同的主体及形式。一是新一届乡镇人大第一次会议举行时或其预备会议上,先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然后休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开会审查新一届乡镇人大每一位代表资格,再继续开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接着进行会议其他议程;二是由上一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新一届人大会议举行前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向大会预备会议或正式会议提出报告并通过;三是由上一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新一届人大会议举行前进行代表资格审查,但不向大会报告并通过,而是向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通过,然后公告并向新一届人大会议备案;四是依法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在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一并将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予以报告,但不表决通过。这四种完全不同的方式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其不同的原因就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选举法第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这一规定,明确区分了主持设区的市级以上代表的间接选举和主持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的机关及其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明确选举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选举委员会的具体职权。选举法释义关于第七条的解释进一步指出,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之一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并颁布代表当选通知书。但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地方组织法释义关于第三十二条的释义进一步指出,由于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所以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必须先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每一位代表的代表资格是否有效进行审查,然后才能正式开会。则与之矛盾,并且是简单地照搬了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的模式。代表名单已公布,当选通知书已发给代表,并且代表已开会,还要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显然有问题。因此,前面三种主体及方式都有些欠妥,应该选择第四种方式,依法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在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一并将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予以报告,但不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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