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市区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管理,保障道路畅通,美化市容环境,现就整治市区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路宽24米以上的市区道路两侧第一线范围内(含高架桥、人行天桥及高架桥桥底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998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
(一)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违法占用城市基础设施、道路规划控制范围和退缩建筑间距,以及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三)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未经批准,在城市广场、绿化带、人行道上及在建筑物立面、楼顶上设置的广告标语。
二、凡在本市道路两侧第一线范围内设置的围墙,按规划要求需建设通透式围墙的一律修为通透式围墙。
三、各区人民政府按区域管辖,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统一实施整治工作。
四、凡不按本通告规定期限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被强制拆除建(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五、单位或个人如对被拆除的建(构)筑物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被拆除建(构)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裁决。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拆除工作的进行。
六、违反本通告有下列和行为之一的,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拆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财物的。
七、本通告自1998年10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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