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土地纠纷法院不受理: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的。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
5、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
6、村委会强制缴纳入户费等费用的纠纷,以及村民要求村委会退还被强制缴纳的入户费的纠纷。
7、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
一、离婚户口没迁走赔偿有份吗?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征地补偿费指的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以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
若根据村集体的决议或自定的规定,离婚未出户的一方依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即便是已经离婚,还是农村集体中的成员,可以分征地补偿款。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离婚后户口未迁出征地补偿款不影响发放。
二、新农村建设中房屋拆迁的法律考量有哪些
1、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问题。在征地工作中,被征地农民往往以发达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和政府招拍挂出让土地的价格来衡量当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高低,期望高,愿望强,普遍认为现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偏低,不认可,要求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在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上,村民想方设法、瞒天要价,造成征地协议签订难。2、被征地块抢种、抢栽、抢建等问题。部分被征地村民大局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对政府已经公告告知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围,采取各种不同的方式,抢种抢栽,或不同程度的增加地面上的附着物、附属物、建筑物、构筑物的数量(面积),以套取国家补偿资金,人为制造征地补偿工作难题。3、征地补偿款项分配问题。现在支付征地补偿款项一般是先从县市财政统一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然后再由村、组进行统一收益、统一分配。在具体发放中,村或组集体在分配时不根据补偿款性质和法律规定加以区分,在分配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发放不规范、标准不统一,人为侵犯村民的权益。被征地农民往往把自己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上产生的矛盾以及与村组干部的矛盾转移到征地工作上来,借机阻拦,给征地工作设置重重障碍。4、被征地块内有关租地企业的补偿问题。被征地区域一般距城市中心较近,交通便利,土地区位优势较好,经济较为活跃,因此,部分村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场地或闲杂房屋给个人兴办企业,有的企业还是招商引资的项目,其用地行为是“以租代征”,是一种国家明文禁止的行为。对该部分土地的附着物、附属物、建筑物、构筑物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拆迁补偿政策,但企业主认为,我的项目是合法的,应该予以补偿;而且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损失又没有标准补偿,故企业业主瞒天要价。5、项目建设问题。一是项目建设带来的一些遗留问题。落户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或多或少给农民和周边带来一些不便和影响,当地村民往往要求“遗留问题不解决就不征地”,成为新项目征地工作中的“拦路虎”。对此,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造成征地工作的被动。二是被征地村组承揽工程的问题。在项目建设中,当地村组对项目建设附属工程承揽要求强烈,把工程承揽当作征地的一个前置条件,而这些又不是具体操作征地拆迁工作的国土资源部门能够答复的问题。6、失地农民的建房安置、后续发展、建房用地和生活出路问题。被征地区域农民大多身处市郊,谋生手段较多,但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务工技能较差。面对既得利益的丧失,很担心失地后的生活。每次开展征地工作,相当部分群众提出失地农民今后的生存、发展、建房问题,其妥善解决是征收土地的先决条件,这是我们征地工作中面对的首要问题,也是必须考虑的一大实际问题。7、坟墓搬迁问题。由于不少工业园区内没有规划殡葬地块,村民对坟墓搬迁往往是就近搬移,这样很容易造成重复搬迁、重复补偿;个别完全失地的村组,已经没有殡葬用地。如何规划被征地块上的坟墓搬迁用地,是园区征地面临的又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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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哪类土地纠纷法庭不受理?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2概念: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土地纠纷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三类: (1)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2)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3)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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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农村土地纠纷的法庭需要有哪些河南在线咨询 2022-12-09(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法院不予受理。 因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调解意见,属于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该调解意见的起诉。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 失地村民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先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当然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承包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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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地区农村土地纠纷法院不受理有哪些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13有6种的。法院不予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如下: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的。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 5.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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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土地纠纷条件是哪些,有哪些要求河北在线咨询 2023-04-08关于法院受理土地纠纷条件的回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的申请与受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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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处理土地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云南在线咨询 2023-10-111、土地发生纠纷,先找村委会调解。调节不好,再找乡镇所调解,最后找法院合法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