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
1.申请条件
(1)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范围;
(7)其他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未受理同一申请或起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一并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可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向市监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口头申请。口头向市监察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审理室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
1.受理范围
(1)以县(市、区)监察局为被申请人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以市监察局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3)其他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2.决定是否受理
案件审理室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并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市监察局领导;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并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市监察局受理范围的,报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三、指定行政复议人员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案件审理室主任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具体负责案件审理。
四、制作并送达答复通知书
行政复议人员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五、接收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案件审理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有第三人时,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告知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六、审查
行政复议人员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审查内容:合法性、适当性。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合法;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等。
七、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案件审理室提出意见,报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八、草拟、报批和印发相关文书
案件审理室草拟案件审理报告或处理意见报告,报经市监察局领导批准或经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但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审结的,监察局应对行政复议经市监察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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