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实质性变更,是指虽有表面上变更,但这种变更没有实质改变要约的内容,即没有提出新的权利义务的设计或者虽有变更但没有增加要约人的负担。非实质性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项:
(1)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没有明示排除的情况下是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在承诺中提出或者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实际上改变要约的内容,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义务。本来就是要约人必须遵守的。比如,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加了这样一句话:贵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这就是一种非实质性的变更,因为,如果出卖的是抵押物,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如果没有告知,那末出卖人就应担保该物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这种担保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受要约人在要约中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额外负担。尽管如此,要约人也可以表示反对,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自己将要出卖的标的物已经设立了抵押,那末受要约人这种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就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2)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不会改变要约人意图创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会增加要约人的负担,因此是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对这种说明性条款不能认同,也必须及时表示反对,否则承诺产生预期的效力。
(3)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了修改。这种修改仍然在要约人设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之内,因此也是非实质性的变更。要约人认为这种修改违反了自己的意图,仍可及时表示反对,阻止这种承诺的生效。如果受要约人确实是在授权的范围内作了修改,要约人的反对应为无效。
一、承诺书属于合同范畴吗
承诺书不是合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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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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