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变动规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1 11:02:37 420 人看过

1、不动产物权变更实行登记主义原则;动产物权变更实行交付主义原则。

2、如果是房屋等不动产,不但需要签订买卖合同,还需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这样物权才转移;动产如桌子,只要当事人付了签,卖货人把桌子给了买的人,物权就变动了。

3、不动产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去办理登记手续;动产只需把动产交给对方就可以了,对动产交付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交付要件主义,即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又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别

不动产变更所有权需要登记才发生变更的效力,动产直接交付就发生变更的效力了,不一定要求是直接事实的交付,也可以采用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形式实现交付。但是对于汽车、船舶等特殊的动产,虽然也是以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要件,但是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其他的物权种类,用益物权基本上要求比较严格,多要登记,变更的时候也是要进行变更登记才发生效力,并且对于某些变更,法律还是有比较多的限制,但是地役权限制相对较少;担保物权里面的抵押还是要登记,其他的多数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确定变更效力,并不一定都要登记,留置权的话要求有先行的合法占有才能行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年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2日 08: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物权变动相关文章
  • 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注意什么,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注意什么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注意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二、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大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分别是划拨和出让。所谓土地划拨,是指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所谓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与划拨相比,出让具有交易
    2023-06-07
    102人看过
  •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绿色原则的关系
    我国民法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一项符合民法精神的新原则。理解“绿色原则”的法律含义,首先需从文本意思看,“绿色原则”是规范民事行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实施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绿色原则”意味着民法对其保障的权利主体,提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性要求,可以体现为相关具体法律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9条确立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将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的民法典。它意味着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增加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限制性义务,宣示了民法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绿色发展”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的重要体现,如何处理好现代社会生活中个人民事权利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民法典贯彻“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理念,不可缺
    2023-03-24
    229人看过
  • 2024民法典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有什么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二、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是指在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将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即所谓的地随房走。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即所谓的房随地走。法律作出这一规定,其理由在于:(1)离开土地的建筑物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独立的构成抵押标的。任何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上的,土地是地上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在实践中不能独立存在,在
    2024-04-04
    314人看过
  •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怎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赔偿
    我国《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首先,对于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据征收的规定给予补偿。其次,对于房屋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不适用征收的规定。但是,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按照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交纳出让金的,因此,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还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2024-04-24
    430人看过
  • 我国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历史演变
    集体土地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只有国有土地才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依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处理方式不一样,住宅用地一般是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一般可以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质押吗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现有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建筑物。《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
    2023-07-14
    378人看过
  • 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三月三十日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为方便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建设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一、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程序。(一)《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工业、能源、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公益、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申请程序如下:1.用地选址。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
    2023-06-10
    209人看过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吗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原因:1.因为使用期限届满而未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2.被依法收回。《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3.土地灭失。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不存在,则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然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吗建设用地使用权可
    2023-07-06
    439人看过
  •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吗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要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要性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土地分层次利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适应土地利用由平面趋向立体化发展的趋势,增加土地分层利用的效用,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民法地上权中规定空间利用的问题,有的国家和地区单行法中也涉及空间利用权的内容,我国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土地上下空间的
    2023-08-18
    438人看过
  •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权利,不是'物”,也就更谈不上是不动产了。一、不动产相邻权人应当按照什么原则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相邻权人应当遵守的原则:1、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当地习惯。3、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4、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提供必要的便利。5、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二、二手楼房土地使用证是否需
    2023-03-16
    96人看过
  • 宅基地的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
    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利用他人土地从事建造活动,且均可在集体土地上设立,但两者仍属性质不同的用益物权:(1)权利主体的身份限制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基本上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无不可。(2)权利内容不同。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抵押或投资人股,而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及出资。(3)取得方式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采取审批的方式,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4)设立要件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无须登记即可设立,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5)是否有偿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而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6)存续期限不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明确的期限,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期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条件一
    2023-08-18
    211人看过
  • 2024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有哪些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是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第三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设用地的分类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
    2024-04-01
    402人看过
  • 建设用地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吗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四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原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权利、义务也全部随之转移,新的受让人无条件地享受原出让合同的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
    2023-08-13
    152人看过
  • 建设用地使用权归谁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归谁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由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二、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即自然人、社会组织依法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如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
    2023-06-15
    157人看过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怎么办手续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怎么办手续变更土地使用用途的办理流程如下:1.根据法律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批准;2.批准通过后,持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3.受理后,审核材料;4.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二、土地用途分为哪几类土地用途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三类。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等。《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
    2023-11-26
    71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的设立,又叫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为自己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作物权的取得;为他人设立物权的,通常称为物权的设定。物权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客体、内... 更多>

    #物权变动
    相关咨询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4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否可以改变土地用途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28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和稀缺性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管制,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
    • 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变更应注意哪些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2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4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
    • 楼房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可以变卖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14
      转让楼房时,楼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 用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一起转让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4
      转让楼房时,楼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