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能够刑事自诉
对以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能够提出刑事自诉: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能够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什么犯罪能够刑事自诉
以下犯罪能够自诉: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犯罪。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哪些案件是刑事自诉案件
下列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一)涉及侮辱、诽谤的案件,但是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案件。
(三)有关虐待的案件。
(四)有关侵占他人财产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它包括: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
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重婚案件;遗弃案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n(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n(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n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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