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涵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3 15:10:41 226 人看过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

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

劳务派遣的含义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派遣劳动者受接受单位指挥监督,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因为劳动力的使用,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派遣劳动者获得就业岗位及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从派遣业务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

劳务派遣现象由来已久,是非正规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关于劳务派遣现象有多种术语表述,如有雇员租赁、雇员派遣、劳动派遣、劳动者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力派遣等。在我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使用的术语是劳务派遣。上述若干术语虽然使用比较广泛,但确有其需要推敲的方面。

(一)雇员租赁、人才租赁等术语,不考虑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地位,将劳动者等同于物、等同于可以随意支配的一种财产,有悖于现代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不妥当的术语。

(二)劳动派遣也不甚准确。劳动指的是劳动力的消费过程,是劳动者使用一定的劳动工具、作用于一定的劳动对象、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劳动作为一种人的行为和社会过程,只能对其组织和管理,不能派遣。

(三)劳务派遣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术语。比较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含义有二:

其一,劳务派遣泛指民事活动中的特殊的劳务关系;

其二,特指劳动力市场中的组合劳动关系。

在第一种含义中,劳务供给与劳务需求是两个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劳务供给主体无须成为需求主体的组织成员即可以供给劳务;劳务过程由劳务供给主体进行组织和管理,劳务供给过程中的主要劳动条件由供给主体负责;劳务需求主体所接受的是劳务行为的使用价值,即劳务成果,而不是依附在劳动者身上、可以让渡的劳动力的使用权。在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劳务关系中,劳务的供给者通常在劳务需求者的场所中实施劳务供给行为,劳务供给过程要受到需求主体某些规则的约束等;此外,劳务关系作为两个或多个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一方供给劳务的使用价值,另一方支付劳务成果的对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其典型表现形式是承揽合同。劳务派遣的第二种含义是指组合劳动关系。在组合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多重关系中的主要方面为劳动关系,应由劳动法调整。本节中的劳务派遣是指第二种含义。

《劳动合同法》使用劳务派遣这一术语在于在形式上突出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全部业务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的服务性质。即使如此,因为劳务派遣的主要方面为劳动关系,故《劳动合同法》以特别规定的形式规范组合劳动关系中各主体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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