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支气管炎到医院输液没几天,年近七旬的井某就感觉全身发痒,经多次向医生反映,但均未引起重视和采取有效方式处理,最终导致井某全身出现大面积红斑与水泡,多处溃烂流水。9月17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许昌某医院赔偿井某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867.7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8日下午,河南襄城颖阳镇居民井某因患支气管炎入住许昌某医院治疗。12月4日,井某输液后感觉全身发痒便立即告知医生,同时他认为可能是使用药物不当出现的药物过敏现象。次日,井某全身开始出现红点与斑块,井某又将此情告知主治医生,当日下午再一次告知值班人员与医生,但医生仍未理会,照旧使用原药物与针剂。随后两天井某又多次告知医生,本人对使用的药物与针剂有过敏反应。不久,井某满身出现大面积红斑与水泡,溃烂流水。14日井某对医院的诊疗方案提出了抗议与质疑,要他们组织专家会诊,采取挽救措施。此时,井某头、手、腿、口腔及身体下部等部位皮肤溃烂,疼痛难忍,无法进食和休息。19日井某转至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1月12日,井某又转至被告处继续治疗,19日转入许昌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3月15日出院,期间,井某花费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73186.34元。后经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井某全身泛发药疹、体衰,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今年2月,井某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65802.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井某因病在被告许昌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出现大面积药疹及体衰。后经鉴定,井某全身泛发药疹、体衰与被告许昌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许昌某医院没有就其医疗行为与造成原告井某的药疹、体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举证,因此,被告许昌某医院对原告井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90%赔偿责任。被告的医疗行为造成原告全身泛发药疹、体衰,给原告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1万元支持较妥。对于原告请求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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