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有较大幅度增加,在破产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解决方案,在解决措施正式出台前,请各高级人民法院立即通知所属法院,务必注意以下问题: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必须严格掌握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发[1994]59号文件)及此后的有关文件所确定的试点范围,有关企业破产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及其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不包括试点城市管辖县的县属国有企业,试点城市中的其它企业及非试点城市一律不得适用上述通知的规定,而应严格依照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处理。二、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要特别注意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破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处分时,应尽可能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以保护各方债权人平等受偿;在适用国发[1994]59号文件的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时,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确定安置费用,不得随意提高。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对正在审理的破产案件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特别是对非试点城市擅自按照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进行企业破产的,要一律停止适用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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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198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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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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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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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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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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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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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企业破产条件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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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醉酒驾驶犯罪案件审判监督的若干问题若干意见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1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因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针对审判实践中各种不同情形、不同情节的醉酒驾驶犯罪进行规范量刑,应围绕行机动车驾驶人主客观两方面因素审查,综合考虑以下法定或酌定情节:(1)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违章驾车的经历,包括无证驾车、饮酒驾车、疲劳驾车,是否曾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是否有外人善意提醒甚至是竭力劝阻,是否有代驾服务,机动车驾驶人的醉酒程度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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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结一审刑事案件判处一审刑事案件的立法若干问题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2以下信息摘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一、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2.3万件,判处罪犯118.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2%和2.2%。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等严重刑事犯罪。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的意见,依法严惩天安门“10 28”、昆明“301”等暴力恐怖犯罪。各级法院审结煽动分裂国家、暴力恐怖袭击等犯罪案件558件,判处罪犯712人,同比分别上升14.8%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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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 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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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9曹女士与赵先生原是夫妻。2006年10月20日,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判决,曹女士与赵先生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夫妻财产作出判决,已经生效。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曾向曹女士借款5万元,并且给曹女士写有欠条。日前,曹女士起诉要求赵先生偿还欠款,赵先生否认向曹女士借款,但又陈述欠条可能是其在醉酒情况下所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赵先生给付曹女士欠款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向曹女士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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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自诉和申请案件的若干问题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09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