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菲菲通讯员周赞马)xx一名妇女颜某在一废弃的石窟开采场形成的池塘中落水身亡,其家属将这一石窟的开采者和所有者告上法庭,认为两被告应为颜某的死亡负担70%的责任。近日,xx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承担70%的责任。
在xx镇xx村龙庙社与后垵社之间有一个天然花岗岩,俗称后垵石龟,1977年开始,采矿权人xx石料厂对该花岗岩进行开采、经营、收益、管理。1987年xx石料厂与xx村委会签订一份《石窟开采合同书》,xx村委会对后垵石龟进行承包开采,期限自1987年起至1989年止。期限届满,双方未办理移交手续。经多年开采,后垵石龟形成石窟,xx石料厂与xx村委会对此未予回填处理,石窟常年积水形成池塘。两被告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在池塘四周亦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
今年3月18日下午,村民颜某到该池塘洗涤时,不慎失足落水身亡。颜某的丈夫、女儿、儿子、养女向xx法院起诉索赔。
法院认为,对于颜某的死亡事故,死者本人、xx石料厂及xx村委会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两被告应当依据过失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颜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长期生活在xx村,明知石窟池塘水深莫测不适合洗涤有危险,存在过失,应承担30%的责任。xx石料厂系采矿权人,将石窟直接废弃,对石窟池塘危险的形成与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xx村委会未尽职责,对石窟池塘的危险性熟视无睹,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30%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xx石料厂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53411.8元及精神抚慰金8000元;xx村委会赔偿原告40058.85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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