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赔偿与损害赔偿适用关系进行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4 19:26:13 248 人看过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关系的规定是极为不完善的。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今后的立法应重点对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在工伤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上采纳兼得模式。笔者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上应当采纳兼得模式,基于以下几点理由:1人身损害从来就没有“超额利益”。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本身是无价的,对身体侵权造成损害进行赔偿所谓的“超额利益”自始就不存在,规定一定的赔偿数额仅仅是以“抚慰金”的形式对受害者进行抚慰,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存在固定的赔偿额。另一方面,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中针对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当第三者侵权时,保险人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存在追偿权,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第三者侵权时没有规定追偿权,这也充分说明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具有无价的。2受害职工获得双份赔偿不存在不当得利。受害职工同时从工伤保险中获得赔偿和从侵权损害赔偿中获得救济,即双份赔偿不存在所谓的不当得利,原因是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费本身就是每个职工自己交的只是以公司的名义缴纳而已,即“羊毛出在羊身上”,因此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双份利益”。如果只允许受害职工获得一份赔偿,那么最终的受益者是加害人或保险公司。3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实践中社会的不公。采纳兼得模式,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于采取不同的救济模式获得赔偿数额过于悬殊造成的社会不公;另一方面,受害职工的精神损害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途径获得救济,从而有利于保障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建议。笔者认为,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关系即兼得模式在立法上应该区分侵权行为的来源,具体规定如下:1第1款规定: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非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人身伤害,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非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人身伤害时,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29条的规定可以基于工伤保险关系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保险赔偿金。同时,还可以基于人身侵权关系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原因是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在法律上存在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2第2款规定: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人身伤害,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和第29条的规定可以基于工伤保险关系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保险赔偿金。同时可以基于人身侵权关系向人民法院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问题是因工受伤的职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后能否再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呢笔者认为不可以,原因是第三者的侵权造成工伤损害时,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仅仅存在两个诉,即基于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保险给付之诉和基于第三者侵权之侵权给付之诉。因此,在两个诉都获得救济的情况下,向用人单位主张侵权损害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根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8日 22: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关系是什么
    工伤损害赔偿与民事赔偿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两种请求权竞合时的处理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其他侵权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多方利益。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两种请求权竞合时的处理问题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其他侵权人、社会保险机构等多方利益。目前,我国在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关系上的处理:第一,患职业病的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劳动者的赔偿。这种情况发生的工伤事故,单位存在明显的过错,故劳动者既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当劳动者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后,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差额部分的赔偿及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时,劳动者的请求应获得法律上的保护。第二,工伤事故因单位本身过错造成时,劳动者应获得的赔偿。这种情况的工伤事故往往是用人单位管理不善造成的,单位同样存在明显过错,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构成了一般民事侵权。当这类工伤事故发生时,不管用人单位有无为职
    2023-04-21
    109人看过
  • 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及损害赔偿
    一、案情申请人中国A公司(买方)与被申请人加拿大B公司(卖方)于1995年1月15日签订了098号5万吨白糖销售合同,单价USD311/MTCIF中国广西防城港,总额1555万美元。合同付款条件规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买方银行向卖方银行开出货物价值100%的不可撤销、可转一次的即期信用证副本。卖方在5天内按总金额2%电汇到买方中国银行某保证金账户上。买方在收到卖方保证金后2个工作日内开出即期信用证正本。如果卖方在收到信用证7日内未能传真装运单据、船名、起运港、目的港数量、重量等到买方,则卖方按货物总值2%赔偿给买方,同时L/C撤证失效。合同中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的第二天,申请人即按合同开具了信用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在5天内将2%保
    2023-03-30
    331人看过
  • 责任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联系
    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负赔偿民事责任,并被提出赔偿要求时,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形式。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在合同中无保险金额,而规定赔偿限额。责任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侵权民事责任,对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除特别约定外,通常不包括合同违约责任。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作为其他保险的组成部分或附加部分承保,不作为主要险别单独承保,如汽车保险中的第三人责任险、船舶保险中'的碰撞责任险等。另一种是作为主要险别单独承保。其形式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即职业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能完全等同的。一方面,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即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通常是绝对除外不保的风险责任,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责任保险承保
    2023-06-23
    189人看过
  •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向来有两种基本主张:其一为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选择主义,即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解除合同或主张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择一行使(德民325条、326条)。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互相排斥,不能并存。一、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二)抗辩权随之移转根据
    2023-03-10
    363人看过
  • 《国家赔偿法》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精神损害赔偿制
    《国家赔偿法》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从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之对比的角度作为一个自然人,财产权与人身权都是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前者是作为人生活的物质基础,而后者是前者的前提。没有人身权,就不可能再去享有财产权,财产权的存在是以人身权为依据的,而人身权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财产的协助的。这两项权力只有得到了保护,才能使人自身生存活动和发展所需的各种条件基础和社会评价得到满足和实现达到“完美”。在现实生活中,对两者损害前者是有形的,而人身权的损害出身体权,健康权之外,名誉权,人格权等大多是无形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可用金钱数字衡量而后者则无法衡量。正是由于二者的区别及计算的差异,各国立法一直重视物质损害而忽视精神损害,从法理上讲是不公平的,因为有损失即有赔偿,人身权受到损害,精神受到伤害应该予以赔偿。从民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的角度众所周知,“精神损害赔偿”已列入民法的赔偿范围。作为民
    2023-06-08
    272人看过
  • 产品损害赔偿中对于财产损失如何进行赔偿?
    财产损失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失。通常这种损失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和伴随物质损失而产生的间接的物质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于财产损失的,有的将其排除在产品损害赔偿范围之外。例如《斯特拉斯堡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生产者应承担由其产品的瑕疵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可见,公约明确限定该条约仅针对人身伤害与死亡的救济,而与财产损失无涉。有的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则根据受损财产的特点对财产损失作了某些限制,即规定该财产须超过一定的价值且主要供个人使用或消费的个人产品,而法人或从事某项职业的业主为贸易、商业或职业的目的而使用或消费的商业性财产损失则排除在外。例如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规定:“在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只有受到损害的是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且该财产通常是用于私人使用或消费以及受害者主要为这种目的而获得该财产的,才适用本法。”该法第
    2023-02-04
    453人看过
  • 完善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中有何必要性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救济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应承担金钱赔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补救的义务以抚慰当事人的一种制度。相关法律知识:1、符合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国家赔偿法》同其他法律一样,是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事件仍不断上演,为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的,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体现宪法保
    2023-06-11
    121人看过
  • 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监管制度
    一、床位规模设置、利用科学合理认真落实三个转变,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医院床位设置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格控制床位规模,确保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床位使用率控制在93%。二、临床医、护人员配置满足医疗要求认真落实《医师法》、《护士条例》、《河南省医疗机构护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标准》和《河南省第二周期医院评审暨评价标准》有关人力资源配置管理要求,根据临床需要科学、合理配置医护人员,确保护理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全院病房实际开放床位与病房护士之比≥1:0.5。医院护士总数至少达到卫生技术人员50%,医护比为1:2。其中各科ICU医师与床位之比为0.8:1,护士与床位之比为3:1。三、诊疗服务快捷、优质、高效认真落实《河南省便民惠民医疗服务40条》,执行预约挂号制度,门诊服务流程人性化,挂号、划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10分钟。急救绿色通道畅通,建立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的重点病种(创伤、
    2023-04-26
    402人看过
  • 完善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案
    这一法律规定从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责任,保障了环境污染受损人的环境权益。但是我国环境法中的这一规定并不能全面保障环境污染受损人的环境权益。原因在于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实施这一法律制度的外部条件不完善,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虽然确立了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制度,但这一法律制度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界定什么是环境污染损害、损害程度的判断标准及认定、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程序、如何计量等。因此,在实践中无论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处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都没有相应的原则、程序、标准可循,使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有效实施。2.《环境保护法》规定只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并不是对所有的环境污染损害都进行赔偿,间接的或潜在的损失是否赔偿,法律未做规定。然而环境污染损害除了表现为直接的人体健康或财物损害外,往往还会造
    2023-06-13
    428人看过
  •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修订与完善
    医疗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为上述六项。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3、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4、交通费;5、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6、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
    2023-06-30
    361人看过
  •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医疗费用的关系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2023-03-01
    458人看过
  • 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
    夫因他人侵权行为丧失性功能,妻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自己无法与夫过性生活的损害,法院有支持与否定两种判决。此类案件之所以发生争议,与我国民法理论长期以来未能区分损害的因果关系与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有关,而这种区分是涉及损害赔偿的重要问题。所谓损害的因果关系,是事实问题,即从事实上看损害是由侵权行为所致。因此种因果关系范围较广,哪些应予赔偿,哪些不予赔偿,必须由法律确认。所谓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应予赔偿的损害因果关系,即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中法律规定应予赔偿的范围。夫因他人侵权行为丧失性功能,妻无法与其过性生活,妻的损害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但仅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法律上所确认的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故无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引起的后果是多方面的,法律只能确认对直接因物或人身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对非因物或人身直接受到的经济损失,即纯粹经济损害,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2023-06-08
    495人看过
  •  人身损害赔偿承揽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进行承揽活动时,承揽人要与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事项的完成期限、质量、费用支付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进行承揽活动时,承揽人要与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事项的完成期限、质量、费用支付等问题。 【 定 作 人 】 如 何 避 免 承 揽 人 承 担 人 身 损 害 责 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为了避免承揽人承担人身损害责任,定作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双方责任:在定作人与承揽人的合同中,明确双方在人身损害方面的责任承担,以
    2023-09-07
    102人看过
  • 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肇事者赔偿后是否适用损害赔偿原则
    2005年9月,玲玲(化名)向如皋市一家保险公司缴纳了26元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住院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6年6月,玲玲骑着父亲的摩托车与张某的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玲玲被送往如皋市一家医院急救。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枕骨折等损伤。医疗费用6263.80元,其中非医保费用2434.94元。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玲玲的父亲是次要责任人。2007年4月,玲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8240元。经法院调解,张某一次性赔偿6592元。后来,玲玲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玲玲已获事故赔偿,住院费用为财产性项目,适用损害赔偿原则为由拒绝赔偿。于是玲玲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判决书: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合同中的医疗费用保险是以被保险人身体因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为条件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属于人身保险的范围,不适用损害赔偿原则。判决保险
    2023-05-31
    464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完善)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1-14
      所谓人身损害赔偿,其实是指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受到非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时,要求行为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 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在适用中的相互关系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06
      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并用违约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进违约金小于损失可以要求增减违约金过分大于损失可以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略高于损失使用违约金定金与补偿金可以并用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人身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有何关系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7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法律后果的行为。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损害赔偿中的一种,在实践中,因其所发生的纠纷,在损害赔偿中占有很大比例。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法律后果的
    • 非法行医致人损害,请求赔偿,适用法律关系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3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人身损害赔偿与人身保险合同关系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09
      一人身损害赔偿和人身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相互取代或者补充。 二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违法行为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造成了受害人身体的损伤或生命的丧失,侵害人应当依法承担受害人因此所受到的财产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 三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