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厅、财政厅豫劳[1999]12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为保证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顺利进行,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调剂使用,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71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一、省级调剂准备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由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原行业统筹单位结余基金中筹集1000万元,作为省级调剂准备金,用于省级统筹起步初期的资金调剂。
(二)省级调剂准备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二、省级统筹调剂金的筹集
(一)省级统筹起步时,实行省对市地、市地对县(市、区)核定基数,两级管理。各地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在现行费率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后执行;98年未经批准自行降低费率的在原费率基础上调整后执行;按缴费工资总额、退休总额两项计征养老保险费的,按退休费计征部分换算为缴费工资总额一个基数后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企业缴费比例高于或等于工资总额26%的下降一个百分点;低于20%的上调一个百分点;低于26%且高于或等于20%的不变。对部分国家级贫困县、费率低于20%又高于或等于17%的,此次暂不作调整。
(二)从1999年1月份起,由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按各市地98年7月份调整后的缴费工资总额的0.8%向各市地下达每月调剂金上缴计划。县市上缴省调剂金的计划由市地下达。调剂金从各地当期征缴的养老保险费中上缴,不得为上缴调剂金提高企业现行缴费比例。上缴计划1999年7月1日随缴费工资调整而进行调整。各地要强化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保证每年度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上报的准确和完整。省将对各地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于瞒报、虚报工资总额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三)各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市地社会保险机构下达的上缴计划,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调剂金上缴到市地社会保险机构,市地社会保险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本市地(含县)上月调剂金上缴到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市地(含县)上缴的调剂金后于2日内缴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各地必须按时足额上缴省级调剂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不缴。
三、省级统筹调剂金的使用
(一)对于按照当期征缴率90%计算仍有基金缺口的,由各市地先在本市地范围进行余缺调剂,自求平衡。在此基础上,仍有基金缺口的,由市地社会保险机构向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调剂申请,经省劳动厅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计划下拨。
(二)对于需要下拨调剂金的市地,由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月5日前下拨。对需要下拨调剂金的县市,市地社保险机构要于每月10日前下拨。
(三)各市、地、县(市、区)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及调剂后的具体数额,由省劳动厅、财政厅提出并经省政府同意后下达执行。
四、省级统筹调剂金的管理
(一)省级调剂金的上解、下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有关财务手续的处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8]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省级调剂基金要专款专用,对于上解、下拨的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五、历年结存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实行省级统筹前各地养老保险历年积累的结存基金,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周转金外,其余部分仍存在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各地代省管理。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等因素,而出现的基金支付缺口或由于缴费大户效益低下、资金紧张欠缴养老保险费而出现基金支付缺口,需要动用结存基金的,由社会保险机构逐级向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经省劳动厅、财政厅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数额使用。
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上缴、下拨省级调剂金和历年结存基金的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基金的完全与完整。
六、本规定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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