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生效调解书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8 14:23:31 414 人看过

一、民事诉讼生效调解书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调解书的两种生效方式:

1.签收后生效;

2.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生效。

第一种方式,当事人可以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第二种则无反悔的余地。

二、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

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

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因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属于在庭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

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可能成为保全的对象。

三、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有什么?

关于司法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司法所调解是以人民调解形式完成,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没有经过司法确认前还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查人民调解协议书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后,则承裁了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向法院申请再审是处理生效调解书的经济途径,民事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有三个条件,满足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第一个是证据有毁灭的可能;第二个是证据将来有难以被取得的可能;第三个是证据的保全,应该在开庭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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