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同制工人说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9:51:11 461 人看过

“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统称农民工)。定期轮换工也被称为农民轮换工,是从农村招用的不转户口、不改变农民身份,定期轮换做工务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劳[1995]20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一条提出:“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农民工不转户粮关系,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民工的试用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不同工种的具体试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该直接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必须招用定期轮换工。企业与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期限最多可为八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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