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北京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宣判了一起猥亵儿童案。被告人王某某为学校外聘教职人员,工作中曾多次猥亵女童。最终,王某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有期徒刑。同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适用终身禁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教职员工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犯猥亵儿童罪会被判刑多久?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为:
(一)因为年幼的儿童对性的鉴别能力较差,在法律上,并不要求行为人通过威胁、暴力或者其他非法的手段;
(二)不论儿童是否做出反抗的动作,只要行为人违背了年幼儿童的意志,且实施了具体的猥亵行为,即可构成猥亵儿童罪,应该进行立案侦查。
王某某多次猥亵儿童的行为很显然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三条,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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