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4 18:41:14 72 人看过

一、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预期违约。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形态与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二)实际违约。

主要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此处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均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其最终反映形式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三)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房屋质量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情形。

(四)其它违约行为。

是指除上述违约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随义务时存在的违约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要件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要件是: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房屋的标示。即房屋坐落的地点、房屋的结构、房屋的层次、房屋的部位等。

(二)房屋的数量。包括房屋的间数及面积。在以面积计算时,必须写明是居住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建筑面积。

(三)房屋的设施及公用部位。写清楚房屋是否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及其他设备等。

(四)房屋的价金。双方根据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按质论价,随行就市,自行协商;房价协商妥后要如实申报,并明确载入合同。

(五)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法。应写明房屋交付的日期,房屋价金的交付日期、金额和方法。例如交付房价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每期付款后,收款方应出具收据。

(六)产权登记。由双方依规定的日期会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卖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买受人的书面报告,以及缴纳的税单。

(七)税费负担。房屋买卖中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应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并明确载入合同。

(八)违约责任。包括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或不能或不履行交付房屋应负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应负的责任,以及毁约不买应负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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