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日期是怎么认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08:25:17 406 人看过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有关车祸误工费的具体认定标准,显然是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按照减少的实际损失而定,当事人还需要提供相关误工时间证明,最后的赔偿情况有异议的,还可以提出诉讼来进行判决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1、住院病历及医生给出的休治时间,确定误工天数。

2、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应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的收入情况。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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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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