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条件: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限制被判处的刑种,而不限制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
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2、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3、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限制减刑适用哪些范围
限制减刑的适用范围是:1、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且属于累犯的;2、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实施强奸、绑架、放火、抢劫或有组织性的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3、对于前述所列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因素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如果犯罪分子对法院判处限制减刑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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