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0 06:50:30 437 人看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三章供养内容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四章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监制。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11: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哈尔滨农村五保供养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5)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农村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2023-05-09
    165人看过
  • 农村住院医保报销比例2022
    一、农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农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报销范围: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大病补偿: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
    2023-03-21
    88人看过
  • 我国农村合作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一、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二、领取标准: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国务院统一确定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即每人每年660元;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即每人每年330元。这是目前的补助水平,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一、安徽省养老保险缴费标准1、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安徽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将全省缴费档次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可继续保
    2023-04-03
    141人看过
  • 国务院对《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有哪些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对《新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解读】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扩大并明确了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劳动
    2023-05-05
    329人看过
  • 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答记者问
    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答:《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条例实施至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
    2023-05-05
    384人看过
  • 住院农村医保报销比例多少
    一、什么是住院医保住院医疗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需住院治疗而支出的各项费用负保险给付责任的健康保险。目的在于解决被保险人因住院而产生的高额费用支出问题。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故意延长住院时间产生不合理医疗费用开支,对于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住院医疗保险时有免赔期规定,且通常重大疾病住院免责期长于一般疾病住院免责期。但是,对于意外伤害住院和连续投保的则无免责期规定。这类保险合同通常还有最长住院天数和每日补贴金额等规定。二、住院农村医保报销比例多少1、报销范围:(1)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2)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3、
    2023-03-04
    85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6条有哪些内容?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05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有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4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九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4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中农村供养条件都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1-11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 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第5条内容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未满16周岁的农牧民:(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稳定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