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如何执行怎样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7 20:10:10 351 人看过

1、罚金刑如何执行

根据修订的刑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一)自动缴纳。这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允许。如果被判处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的情节适当考虑。

(二)强制缴纳。这是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对有缴纳能力、期满未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措施、变卖其财产或执行其钱款时,也应当扣除其拖延履行这部分罚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只有如此,才能给拖延罚金缴纳的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处。另外,拖延缴纳会给司法机关罚金刑的执行增加一定的难度。因此,对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在惩罚力度上应当和一时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有所区别,否则,就会影响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利于罚金刑执行。

(三)随时缴纳。对于不能一性足额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这一方式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的实现。缴纳罚金,不受刑罚时效的限制,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对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从而更好地发挥罚金刑应有的惩罚作用。

(四)减免缴纳。在判决生效后,由于不可抗力之类的原因(天灾人祸等等),按原判决数额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减免缴纳罚金必须具备几个条件:确有无法抗拒或者基于人道主义事由;缴纳原判决罚金确有困难;须经犯罪分子本人、其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查证上述情况属实。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能考虑减少或者免除罚金。

2、罚金刑怎样完善

(一)废除无限额罚金刑。修订的刑法对许多贪利规定罚金的比例或上、下限额等,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仍有些犯罪保留了无限额。如果罚金刑没有规定相应限额,则往往造成人民法院对罚金判决没有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和参数,极易造成司法混乱、行刑不一。

(二)应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相应的罚金刑。在贪污贿赂犯罪中,除了单位、规定了并处罚金外,许多自然人犯罪条款只规定了,且没收财产也只能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可并处,这样就会出现量刑幅度不衔接的情况。

(三)罚金数额的确定应与犯罪分子的实际承受能力相吻合。修订的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犯罪情节轻重,决定了罚金数额的大小。缴纳罚金还应考虑到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如果罚金过多,超出其负担能力,就会使犯罪分子产生抗拒心理,影响刑罚的适用效果;如果数额过少,就会使犯罪分子感受不到经济惩罚的痛苦,起不到惩罚作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运用好自由裁量权,其罚金数额应当定位于刑罚执行效果与其实际承受能力的平衡处。

(四)明确罚金刑的执行措施、方法,以保障罚金的实现。修订的刑法虽然规定了缴纳罚金的各种方式,但法治成本理论告诉我们,缴纳罚金本身这一司法的运作过程就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虽然修订的刑法规定了随时缴纳罚金的内容,但对于流窜作案、家在外地的犯罪分子而言,不管随时缴纳还是强制缴纳都是相当困难的。一是涉及到异地执行,需要当地司法机关的配合;二是犯罪分子的财产不易掌握。有的虽有财产但事先采取了转移,有的根本无财产可追缴,而又不符合减免罚金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具体规定措施和方法。同时,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的业务职能分工,建立相应的执行保障体系、机制和措施,以有效地保障罚金刑的执行和实现。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2: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罚金相关文章
  • 刑罚执行完又犯新罪如何处罚
    一、刑罚执行完又犯新罪怎么处罚为狱友诈骗提供存款帐号2010年7月6日,简某某等人以绑架房某之子需要赎金为由,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银行内骗取房某人民币26。1万元,用于存取赃款的银行卡账号由简某某以前的狱友林某某提供。同日,在福建省云霄县,林某某伙同磨某某(另案处理)将上述赃款取走。2010年9月30日,林某某被抓获归案。刑罚执行完又犯新罪如何处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其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反映其人身危险性较大,该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亦酌予考虑;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办卡、取款,分赃较少,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且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提供线
    2023-06-11
    259人看过
  • 如何完善探望权执行现状不足
    探望权的执行对法院来讲是一项复杂而繁重的工程,因为探望权的执行不是涉及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而是涉及对权利的一种执行,是抽象的东西。如何减少法院的负担,又能提高探望权的执行,这是目前最为需要的。(一)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应当注重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探望权纠纷案件不仅事关双方当事人利益,而且还牵扯到第三人,即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执行案件时,还应当注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探望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必须征得该子女的意见,探寻最佳执行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迫不得已采用强制执行方式,也应当以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应该绝对禁止用暴力措施将未成年子女强制脱离监护人的监护,从而使子女心灵免受创伤。(二)逐步完善立法首先,应当明确规定探望权的执行方式,针对不同的情形,规定不同的执行执行地点。比如父母双方矛盾激化,难以相互配合,双方见面可能会更加
    2023-04-25
    448人看过
  • 增设罚金刑使刑罚配置更完善
    现行刑法对行贿罪并未规定罚金刑,罚金刑作为我国附加刑的一种,其本质就是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金钱,使其受到财产上的惩罚。从犯罪预防的角度,罚金刑对于贪利型犯罪无论从特殊预防还是一般预防的角度来说,均能起到重大作用,而行贿则是一种典型的贪利犯罪。纵观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法,如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均普遍规定了对行贿罪的罚金刑,尤其在欧美国家,行贿罪的罚金刑适用率达到了将近百分之八十。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增设罚金刑,不仅是顺应世界反腐犯罪刑罚发展趋势,完善了行贿罪的刑罚配置,而且消除了行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时直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规定的突兀感,使得行贿罪附加刑种的衔接更加有序、合理。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在行贿罪中增设罚金刑,给人的直观感受是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但笔者以为,增设罚金刑的最大意义在于通过合理配置财产刑,与自由刑实现了更好地互补,从而可以达到更好的刑罚效果。一、严格从宽处罚情节的适用
    2023-03-25
    159人看过
  • 完善我国刑法罚金制度
    我国新刑法加大了罚金刑罚的处罚力度和广度,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单位犯罪,即凡是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对单位一律适用罚金刑;二是经济犯罪和其他贪利性犯罪。同时,新刑法加大对罚金刑的执行力度,增加了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均可以追缴被执行人罚金的规定。但是,新刑法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新刑法设立的罚金刑制度日益显示出不完善和落后于形势发展的地方,亟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罚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罚金刑数额的确定随意性较大,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执行。由于刑法规定无限额罚金制,法律对具体罚金数额没有规定,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导致罚金数额的确定随意性较大。罚金的执行难,有损法律的尊严。执行难是法院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同时亦是法院工作的重点之一。执行难包括罚金的执行难。对于可能判处罚金案件,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只重视案件的主要事实及主
    2023-06-11
    249人看过
  • 现行执行通知书样式应完善
    由于现行的执行通知书样式还是沿用15年前的样式,从现在司法背景下来考量,明显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需加以完善。1、现行执行通知书只写明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并没有指出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具有违法性。义务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拒不履行轻则可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重则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我们认为,在指出被执行人行为违法性的情况下,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实际上是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再告知,而非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随意更改。因此应将应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改为违反法律规定,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2、现行的执行通知书未将执行程序启动的原因、时间告知被执行人。民诉法虽规定了部分案件可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部门执行,但在实务操作中,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基本上权利人都会提出申请
    2023-04-24
    466人看过
  • 探讨如何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立法只有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更新,才能跟得上时代的步伐,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本文对强制执行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建立以提高债权实效性为基本原则的执行措施。民事执行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最快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为此,各国民事执行制度均十分注重债权实现的实效性,在保护债务人基本人权的同时,完善和优化执行手段并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如英国,所有的执行措施都围绕效率原则展开。效率原则要求民事程序功能不能被任何人破坏、干扰或削弱。借鉴其有益经验,在未来民事执行程序法中,确立实效性原则是大势所趋。第二,建立全面有用的执行措施体系。执行措施的建立应根据经济生活出现的多变情况而不断完善与修改,在现阶段,拟建立:对现金和存款的执行措施;对收入的执行措施;对动产的执行措施;对知识产权的执行措施;对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措施;对债权的执行措施;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对船舶及航
    2023-06-06
    125人看过
  • 罚金刑适用现状及其完善
    罚金刑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与种类,从而有利于更好地惩治经济犯罪和贪利性质的犯罪。此外,罚金刑的种类得到进一步明确,罚金刑的运用由原来的选择性法定刑或独立适用,而改为与其他主刑并处适用,强化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及缴纳方式,这无疑为罚金刑的正确适用和顺利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还要在以下方面完善罚金刑的规定。一、罚金的缴纳方式。根据修订的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自动缴纳。这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笔者认为,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允许。如果被判处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情节适当考虑。(二)强制缴纳。这是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
    2023-06-11
    189人看过
  • 试论我国刑罚执行中假释制度及完善
    【内容摘要】:假释制度是监狱文明标志性制度之一,但由于假释制度的不完善,阻碍了假释作用的发挥。所以从立法改革、设立假释委员会、加大社区矫正力度、建立再犯预测机制、考察期的完善、采取听证制度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关键词】:假释、假释委员会、再犯预测、考察期、听证制度假释制度从19世纪诞生于欧洲以来,由于符合社会进步,人类发展的普遍规定,是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产物和表现,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非凡的价值,所以迅速在世界各地普及开来,受到普遍的重视。在调控刑罚执行和罪犯改造上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假释制度的诸多不合理因素,不仅阻遏了司法机关对假释的正常改造作用,也影响了假释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司法进程。本文拟部分对假释制度完善的建议。一、我国假释制度的性质(一)假释制度的涵义所谓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服够一定的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
    2023-06-11
    484人看过
  • 如何完善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
    如何解决上诉不加刑原则产生的问题?如何遏制刑事被告人滥用上诉权?本人认为,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那就要严格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减少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环节,加重对任何量刑偏轻的上诉人的刑罚;以及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在实践中,对于刑事上诉案件,如果一审确实对被告人存在量刑偏重的问题,二审法院都会改判;但对于量刑偏轻的被告人,一般都是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刑事上诉案件鲜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这就导致了刑事被告人对上诉乐此不疲的现象。如果能使任何在一审量刑偏轻的上诉人的量刑都得以纠正,那么刑事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现象就会减少。具体做法如下:(1)对于量刑偏轻的案件,都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程序再审,以纠正一审的量刑;(2)修改法律,完善上诉不加刑制度,明确规定,只要一审量刑不当,二审法院就可依法改判。我们知道,在民事与行政上诉案件中,上诉人都必须承担可能败诉的
    2023-06-11
    360人看过
  • 如何完善没收财产刑
    但是,笔者以为,各国刑种的存废应该取决于各国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现实的需要,我国目前还不能完全废除没收财产刑。主要理由在于:首先,我国还没有废除死刑,没收财产仍然是与之配套的惩治严重犯罪的辅助措施,没收财产能够剥夺犯罪人的经济能力,实际上是“财产刑中的死刑”;其次,现行刑法中的罚金没有规定最高额限制,罚金刑的严厉性有时候在实际上并不低于没收财产刑,相反,刑法59条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因此,单从刑罚的严厉程度上认为没收财产必须废除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2023-06-14
    484人看过
  • 如何完善执行信息公开不侵犯隐私
    (一)将个人信息资料权纳入隐私保护范畴,推动理念的专业化。我国尚未形成隐私权的规范体系,既没有在宪法中将其明确为基本权利,对于民事法律中的人格权立法问题也莫衷一是,公众无法在尚未成型的规范中检索请求权基础,一旦隐私遭受侵害则难以寻求救济。把个人信息资料权纳入隐私权范畴;但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因而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权受到侵害时是否可能得到救济,还取决于法官个人的解释,具有“随机性”。(二)设立司法信息管理的专门机构,实现机构的专业化。根据现有法院架构,具体承担这一义务的应是执行部门,但在职责分工上,执行部门专注于执行行为而非执行信息,既不利于执行信息的及时公开,也不利于司法信息公开的程序统一。因而,有必要借助信息化实践,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司法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包括执行信息在内的所有司法信息统一管理。我国司法机关早已在提升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方面展开探索,个别地区司法机关支持辖区内办案业务及装
    2023-06-02
    171人看过
  • 服刑期限如何执行罚金
    一、服刑期限如何执行罚金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金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这里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是指
    2023-06-06
    180人看过
  • 服刑期间罚金如何执行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交罚金,是被判处罚金的服刑人员应尽的义务。服刑人员亲属可代为缴交。罚金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接收服刑人员缴纳的罚金。服刑人员亲属可以选择其中一法院缴交,为了方便服刑人员亲属代交罚金,现将具体事项告知如下:向原判一审法院缴纳:原判一审法院收款后出具罚金收据,服刑人员亲属将罚金收据交我监狱狱政部门复印,监狱复印单据后将原件返还交款人,复印件存服刑人员档案。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服刑人员缴纳罚金的流程是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进行交纳的,也可以由服刑人员的亲属代为进行交纳罚金
    2023-03-16
    356人看过
  • 未成年犯缓刑执行规定需完善
    缓刑的执行是缓刑制度发挥功效的保证,而未成年犯生理、心理正处于不稳定时期,如何完善未成年犯的缓刑执行制度,有效地预防重新犯罪,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1.法律应对监护人的管理教育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如规定监护人应经常监督、检查未成年犯的学习和生活,为其学习、生活尽力创造良好的环境;经常检查其遵纪守法情况,对违纪违法行为应提出批评并纠正其错误,定期向监管机关汇报未成年犯表现等。为解决对未成年缓刑犯监管不力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缓刑保证金制度,将监护人的道义责任与经济责任结合起来,以有利于增强监护人的责任心。2.建立回访制度,组织未成年犯参加有意义的活动。缓刑考察机关除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未成年缓刑犯的家庭、单位、学校进行回访、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外,还应因地制宜地组织未成年缓刑犯参加一些有意义的活动,使他们受到深刻的教育。3.细化对未成年犯缓刑考察的内容。(1)明确规定
    2023-06-11
    47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罚金
    词条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更多>

    #罚金
    相关咨询
    • 刑法刑罚执行完毕如何理解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2-03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所判主刑执行完毕。如果前罪除被判处主刑以外,还被判处附加刑的,在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以后3年内附加刑继续执行期间,被告人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累犯构成条件的,应当以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 如何完善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31
      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不能个人买卖。
    • 如何完善我国管制刑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29
      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征是: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
    • 公安机关执法工作规范完善完善完善公检法规定的有效条例和行政处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1
      (一)端正执法思想,忠诚履行法定职责。首先,深入开展执法培训、岗位练兵活动,广大监狱警察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提高履职能力。其次,扎实开展“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专题教育活动,深刻查找执法思想、执法行为、执法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予以整改,增强公正廉洁执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要尊重罪犯在改造中的主体地位,用正确的执法理念实施对罪犯的改造。四要广泛调动社会的一切积极
    • 执行和解在执行实务中的完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0
      3.建立对恶意“和解”者惩罚制度。除情势变更等原因外,对故意借用和解手段达到拖延时间、拖垮和玩弄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实行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被执行人对自己履行能力的一种预期确认,除情势变更等原因外(应由被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均应按拒不履行立即追究法律责任。此举有利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这一点应在立法上予以保障。ttt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