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3月,我与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去年8月,我在工作中受伤,治疗花费了4万余元,并落下七级伤残。但服装公司一直未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我为工伤,导致我至今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请问,我该怎么办?能否要求服装公司赔偿损失?
答:可以到服装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有权要求公司赔偿你因工伤造成的全部损失。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服装公司在超过30日的情况下,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均说明其怠于履行法定的义务。针对此类情形,你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自救:
一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防止因用人单位懈怠履行义务给职工造成损失,《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获认定为工伤,即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的规定,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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