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五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8:33:51 373 人看过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释义】本条是对土地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土地管理体制,即国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是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随着全社会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的不断深化,而发展变化的。

1986年以前,我国对土地的管理是由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分散多头进行的,在各个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政出多门,管理方式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缺乏集中统一的土地管理系统和强有力的法律手段,管理制度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利用缺乏统一的规划指导和数量的控制,利用管理失控,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据统计,仅1985年全国耕地净减少达1513.8万亩。面对这种情况,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制止乱占耕地,其中一项措施就是建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的土地。198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土地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从那以后十几年来,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与地质矿产部合并组建国土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负责全国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目前,国务院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部。

二、关于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其各部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所以,本法只对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原则的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在土地管理方面的职能主要有:

1.拟定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发布土地资源管理的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政策;制订土地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实施全国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5.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6.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9.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地方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的规定。由于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改革刚刚进行完毕,省级及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改革尚未开始进行,本法对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只作出了原则的规定,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四、无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如何改革,职责如何划分,本法规定的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都应当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划分的题中之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13: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对公益信托法律适用的规定。依照信托的目的,信托可以分为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私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自己和其他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信托,目的是为了私人利益。公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其目的必须有利于全社会或者社会中的部分公众。在英美法上,又称慈善信托。公益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尽管原则上适用与私益信托相同的法律规则,但是由于公益信托具有公益性,因而在许多方面,适用与私益信托不同的规则。因此,本法将公益信托单独作为一章(第六章),专门作了规定。由此,可能引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公益信托除适用第六章的规定外,是否还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本条的规定正是对公益信托法律适用的明确。首先,本条规定,公益信托适用本章(第六章)规定。公益信托具有公益性的特点,涉及公共利益,为了使公益信托活动能够规范进行,保证公
    2023-04-24
    22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五)信托被撤销;(六)信托被解除。【释义】本条是对信托终止事由的规定。所谓信托的终止,是信托关系因法律或者信托文件规定的事由而归于消灭。信托终止的事由包括: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遗嘱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可以规定信托的终止条件,当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条件成就时,该信托关系消灭。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遗嘱或者其他书面文件还可以规定信托的终止期限,当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期限届至时,信托关系消灭。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是委托人设立信托所要实现的意图。信托目的是信托关系成立、存续的基本要素,当信托的存续违反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时,信托关系归于消灭。比如,委托人设立信托,支持某垃圾处理项目的研究,以改善生
    2023-04-24
    46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释义】本条是对信托终止后信托事务清算及受托人责任解除的规定。一、信托事务的清算。信托事务的清算,是指信托终止后由受托人对因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活动。信托事务的清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清理债权、债务。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首先应当追缴因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债权,并清理、偿还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受托人在清理因处理信托事务而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时,可以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通过一定的媒体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受托人对经其核定的债务,以信托财产予以清偿。(2)核定并移交信托财产。受托人在清理债权债务后,应当对信托财产进行核定,编制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信托财产在扣
    2023-04-24
    29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释义】本条是对信托终止后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规定。一、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务人都不得请求对信托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只有符合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或者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或者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方可强制执行该信托财产。当信托终止时,无论是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还是在信托财产已转移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以后,权利人基于信托设立前存在于信托财产上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或因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权利,也可以要求对该信托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二、信托终止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在信托
    2023-04-24
    39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释义】本条是对共同受益人如何享受信托利益的规定。一、信托受益权的共有。共同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是指数个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共同享有利益,并且共同对受托人享有给付信托利益的请求权,是共同受益人对信托受益权的量的分割,其性质为信托受益权之共有。权利的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通常仅存于婚姻家庭领域之内或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之间。而信托受益权的共有不是因受益人之间存在婚姻家庭亲属关系而产生,而是因信托文件确定的受益人为数人而产生,因此受益权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即受益人对信托利益按应有份额共同享有权利之共有。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受益权的共有具有以下特征:(1)受益权的共有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且共有人之间的关系是偶然的,不
    2023-04-24
    12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释义】本条是对信托的连续性的规定。一、信托的连续性。所谓信托的连续性,是指信托所具有的一经生效即不因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欠缺而终止的法律特征。信托制度作为一种特殊财产管理制度,信托一经设立生效,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如果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受托人仍可基于委托人的信任,受信托目的的约束和受益人或者公益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该信托财产,该信托并不因委托人的欠缺而终止。信托设立生效后,信托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如果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辞任,其职责虽然终止,但是仍可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选任新的受托人,或
    2023-04-24
    92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0条解释: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24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汀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24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3条的含义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3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筹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含义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依照《》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