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供述同种罪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1 08:57:52 338 人看过

在特别自首原则中,对涉及同种罪行的法规有明确规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员、被告人士以及已经判决的罪犯已经受到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他们若能如实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所知悉的罪行,且这些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已判决确定的罪行并不相同者,则可被视为自首行为。

然而,如果上述犯罪分子所交代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已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类罪行的话,可以考虑在下一步的处罚处理上给予适当的减轻;

而如果所报告的同种类罪行相对来说比较严重,一般情况下也应当适用比较轻微的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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