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设有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拘传。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第41条、第46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会议主席应当在发出会议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并由会议召集人在开会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的以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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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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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哪些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30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分为第一次会议和以后的会议。(1)第一次会议。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最长期限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得早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3个月零1天,也不得晚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之日起3个月零15天。(2)未来债权人会议。根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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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的债权人会议安徽在线咨询 2023-07-23第一、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 它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只在需要议决有关破产事项时,才被召集、讨论议决有关事项。 第二、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领导下,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权利的机构,它在人民法院监督下,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对有关法定事项作出决议,听取债务人的必要说明和破产清算组和各类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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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债权人会议一般开几次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0召开债权人会议一般开几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分为第一次会议和以后的会议。 (1)第一次会议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 根据该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长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也就是说,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得早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零1天,不得迟于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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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15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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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召开债权人会议?江西在线咨询 2023-08-14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既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也可以充分尊重债权人的利益,执行清算方案时会更有效率,还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监督清算组的工作。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