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1 19:42:01 463 人看过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调整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大队,总队直属高速公路支队: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06年3月27日正式下发的2005年统计数据,结合实际,现将2006年度福建省公路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通知如下:

1、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2321元/年;

2、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8794元/年;

3、我省职工平均工资为17146元/年;

4、丧葬费为8573元。

一、赔偿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体的赔偿项目有:

1、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9、财产直接损失费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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