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两大方面:公安侦查人员应进一步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意识,以及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具体如下所述:
(一)公安侦查人员应进一步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意识,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努力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转变执法观念,坚决摒弃“反正犯了罪,多拘几天算不了什么”的错误观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责任感,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二)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应建立严格的拘留审批制度,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批准拘留前,要认真听取案件汇报或书面审查案卷,做到严把拘留关。
2、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把着眼点放在延长拘留期限、撤案、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以及转作行政处罚的案件上,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纠正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
3、建立错拘责任追究制度。公安机关应根据刑事拘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对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领导及主办人员给予必要的责任追究,从而有效遏制刑事拘留权适用上的不当现象,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刑事拘留权滥用的情形有哪些
1、把刑事拘留作为索要赔偿的手段。此种情形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中尤为突出。为了促使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防止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案发后,公安机关往往先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再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这样做无疑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施加了压力,增加了被害人索要赔偿的筹码。如赵某因交通肇事致使一人重伤,公安交警部门将赵某刑事拘留,赵某的家人交了保证金及一部分伤者医疗费后,交警部门对其。又如李某因殴打他人致轻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伤者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费用,李某家人为了使其早日释放,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给付了伤者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又交了保证金后被取保释放。
2、不属法定情形将刑事拘留时间延长至30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但实践中,一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也不属结伙作案,因其他一些因素的介入,犯罪嫌疑人也被刑拘30日后再提请批准逮捕或作撤案等处理。如戴某妨害公务一案,其被刑事拘留后,又被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因公安机关未严格依法执行公务,检察机关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3、不符合法定拘留条件,亦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主要表现为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经侦查认为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提请批准逮捕,不构成犯罪的就撤案。拘留犯罪嫌疑人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即一是有证据证明被拘留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二是有证据证明被拘留人的行为符合法定七种情形之一。但一些办案人员根本不考虑是否符合规定的适用刑事拘留的七种条件,只要有犯罪嫌疑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忽视了取保候审、等法定强制措施的适用,从而造成刑事拘留过多、过滥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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