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清理整顿开发区(园区),是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的重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对开发区(园区)的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部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后附“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核查统计表”中关于园区用地情况的统计表格,不能满足国务院部署的全面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对原园区用地情况核查统计表进行了修改补充,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核查统计表中“违法圈占土地、非法入市、园区用地情况汇总表”(附表二)里“园区用地情况”栏目和“园区用地情况表”(附表六)的相关内容不再填写。
二、此次开发区(园区)调查统计范围,指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及行政村设立的,划定了一定范围,以土地成片开发为条件,以园、区、城、中心,基地等名义公开进行招商引资的各类开发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科技园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商贸旅游区、工业园、特色工业区、工业大院、创业园、环保产业园、物流产业园、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业科技示范区、专利科技园、生态园区、私营个体经济开发区、高新农业开发区、高校科技园区、大学城及其他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原部督查办下发的填表说明中有关于园区的统计范围与以上表述不一致的,以本次通知为准。
三、此次《各类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统计的起始时间按开发区(园区)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时间起算,即无论何时设立的,都在统计之列。截止时间为2003年7月18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文下发之日)。
四、请各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将开发区(园区)调查统计工作纳入政府清理整顿开发区(园区)统一部署中,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认真如实填写《各类开发区(园区)清理工作核查统计表》,不得瞒报、虚报。
五、“开发区(园区)用地情况调查表”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发区(园区)逐个填写。“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情况汇总表”由县、市、省逐级汇总。最后,每份“开发区(园区)用地情况调查表”和省级“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情况汇总表”,与治理整顿工作其他核查统计表一并于12月1日前报部。
六、查清底数是制定开发区(园区)规范管理政策的基础。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填报的开发区(园区),今后一律不予承认,不得享受开发区土地优惠政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受理其用地申请,不予供地。
附表一: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
一、设立审批情况
1、名称
2、批准机关
3、批准时间
4、批准规划面积(公顷)
5、报国务院备案情况(划勾选项)
(1)是;(2)否
二、土地利用情况
1、实际规划面积(公顷)
2、土地开发累计投资总额(万元)
3、已办理农地转用面积(公顷)
4、已征用土地面积(公顷)
5、已供地面积(公顷)
6、已建成面积(公顷)
7、闲置土地面积(公顷)
8、土地出让金累计收入(公顷)
三、土地管理情况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
2、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符合规划(公顷)
符合规划(公顷)
超越规划(公顷)
超越规划(公顷)
3、未转用或征用使用集体土地(公顷)
4、土地供应机关(划勾选项)
1、市、县人民政府
2、开发区管理机构
四、相关综合情况
1、国内生产总值累计(万元)
2、税收总额累计(万元)
3、吸引外资项目总量(个)
其中:投资1000万美元~3000万
美元(个)
其中: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个)
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依据
税收方面
土地方面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填表人:审核人:填报日期(盖章)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表人:审核人:填报日期(盖章)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填表人:审核人:填报日期(盖章)
附表二: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情况汇总表
一、设立审批情况:
开发区数量
批准规划控制面积
报国务院备案情况
总计(个)
报国务院批准(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人民政府批准(个)
国务院批准(公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顷)
已备案总数(个)
未备案总数(个)
二、土地利用情况
实际规划面积(公顷)
土地开发累计投资(万元)
已办理农地转用面积(公顷)
已征用土地面积(公顷)
已供地面积(公顷)
已建成面积(公顷)
闲置土地面积(公顷)
土地出让金额(万元)
三、土地管理情况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顷)
超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顷)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公顷)
超越城市总体规划(公顷)
未转用或征用使用集体土地(公顷)
市(县)人民政府供地(公顷)
开发区管理机构供地(公顷)
四、相关综合情况
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税收总收入(万元)
利用外资项目
总数量(个)
其中:投资
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个)
其中:
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个)
填表机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盖章)
填表人:审核人:填写日期:
填报说明:
1.开发区(园区)没有正式批准机关的,同意设立机关为批准机关,没有批准文号的,可不填写,但若属根据会议纪要等决定设立的,也要注明。
2.旅游开发区、农业开发区、生态园区等,规划面积只填写其中建设用地的规划面积。
3.填报单位应依据设立审批文件,凡属于批准文件规定的规划范围内设立的分园(区)不必单独填写,否则应单独作为一个园区填报。
4.“未转用或征用使用集体土地”栏目有三种情况:一、既未进行农地转用又未进行征用而使用集体土地;二、只进行农地转用没有征用而使用集体土地;三、只征用而未办理农转用而使用农用地。以上三种情况之一者,都必须填写。
5.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应分别具体优惠条款、所依据文件名称和文号。表中填写不下的,可附页。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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