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范围的批复[已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2:02 388 人看过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闽土法〔1990〕007号文《关于请明确国家一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范围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几年来,为了加强土地的法制管理工作,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一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清理,下列属于有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7号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第17号令发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4.土地复垦规定

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第19号令发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5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办法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6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

1989年9月1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第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土地管理信访暂行办法

1989年12月2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第2号令发布,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9.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4月2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第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8年11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建〕字第169号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

1987年10月1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计土〔1987〕1921号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

1988年11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办〕字第110号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3.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03: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天津市关于对外国人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问题的批复[失效]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你局二月二十八日地籍字(90)10号《关于对外国人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关于颁发出让、转让给外商、华侨及港、澳、台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问题,暂由省级人民政府颁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办理。待国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正式颁布后,按新规定执行。土地证书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印刷,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订购。
    2023-04-22
    43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粤国土(地籍)字〔1990〕115号文的复函
    广东省国土厅:你厅粤国土(地籍)字〔1990〕115号《关于制作土地权属图及土地权属调查登记费上交比例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编制土地权属界线图问题,为宏观管理土地和以村、农、林、牧、渔场土地登记发证的需要,要严格遵守规程要求,泅好土地权属调查,并绘制土地权属界线图。至于绘制分幅的,还是按乡(镇)编制土地权属界线图,两者均可。二、关于〔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中规定土地权属调查、注册登记发证费向国家土地局和省局各上交3%问题,这是经财政部和我局等四个部局研究商定的,不能改变,且上交款的使用,主要用于为下级服务,如培训人员、配置仪器设备等项支出。
    2023-06-10
    39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对江苏省淮阴市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你省淮阴市土地管理局有关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任建新院长在1988年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地方性法规和一些行政规章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根据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需要,对有关较大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和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但以不同法律和上级法规相抵触为限。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与法律或上级法规相抵触的,人民法院不予适用。是否相抵触难以确认的,根据法规和规章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由高级法院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政府或者报请最高法院商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研究解决。根据任建新院长的报告精神,《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应属于部门规章范围。希望你们与法院密切协作,依法办事,做好确定土地权属的工作。
    2023-06-10
    23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十九条的复函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请示》(冀土监字[1993]66号)、《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19条的请示》(冀土监字[1993]6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城镇国有土地建住宅的,该城关镇政府可否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五十二条还规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同意你们的理解,即土地作为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行使管辖,对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请见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国土函字第146号)
    2023-06-10
    375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的复函[失效]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你局闽土〔1991〕009号《关于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抵押权附属于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属于变更土地登记的一项内容,以初始土地登记为基础。没有初始土地登记,自然无所谓变更土地登记。我国目前实行土地与房产分别登记制度,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这也是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权属管理的基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各环节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涉及属于各自业务范围的标的(土地或房屋)的变更分别办理登记,而不是在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部门登记。
    2023-06-10
    80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砂金生产用地意见的复函
    国家黄金管理局:你局国金安环字〔1989〕第138号关于商砂金生产临时用地有关问题的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一、砂金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破坏了集体所有土地,凡在三年内经复垦能够恢复原用途、国家建设又不需要的,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用地三年后未完成土地复垦的,其土地视为征用,由用地单位补办征地手续。二、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对能够复垦的土地,砂金生产企业应依照《土地复垦规定》,积极制定土地复垦规划,落实土地复垦措施,及时复垦。
    2023-06-10
    49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使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质量,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法规,包括下列各项:(一)由我局起草,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法规;(二)由我局起草,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土管理局发布的法规;(三)由我局起草,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四)由有关司(室)起草,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规章。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四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符合宪法、法律、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第五条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务院法制局立法要求,结合我局工作需要,编制行政法规立法规划和计划,由各司(室)提出建议,政策法规司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订草案,报
    2023-06-10
    414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安徽省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失效]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土地有偿使用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皖土(籍)字(1993)第0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其性质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此种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些地方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的新尝试,但在目前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在未办出让手续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三、出让土地的类型应以出让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按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确认。如兴办开发区征用耕地须按征用耕地有关规定报批和支付费用;征地后,经过开发再出让则应按非耕地(建设用地)处理。四、国发〔1992〕61号文件规定“集体土地股份不得转让”是指已作入股的集体土地资产权属关系不能擅自变化,以保证集体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2023-06-10
    16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现将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参考。附:吉林省监察厅、土地管理局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1989年12月6日)为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耕地,特制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纪律处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国营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按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给予行政处罚外,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三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条例》第66条规定的给予下列宁纪处分:(一)违法占用城
    2023-06-10
    199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境外出售出租房产活动中土地管理的通知[失效]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和境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日益增多,一些城市,特别是经济开放地区向外商、港澳台胞、海外华侨、外籍华人出售、出租公寓、宾馆、写字楼等房产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出售、出租房产必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租,因此,必须加强管理。但目前不少地方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手续,管理措施跟不上。不仅造成土地权属不清,国家应得的土地收益大量流失,而且在涉外关系上留下了隐患。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发展,现就加强对境外出售、出租房产活动中土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用于对境外(外商、港澳台胞、海外华侨、外籍华人,下同)出售、出租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整个建筑物的部分房产)的国有土地一律纳入政府有偿出让轨道。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由房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向地方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23-06-10
    90人看过
  •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第三章用地计划管理第四章用地计划的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87年10月15日颁布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用地计划(以下简称用地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土地利用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土地资源宏观管理、调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是审核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初步设计
    2023-06-10
    116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公布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为了加强全国土地管理战线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使土地管理人员真正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管地的公仆和名副其实的土地卫士,特制定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自觉遵循和认真执行这一土地管理战线职业道德建设的准则,对于推进土地管理各项改革,树立土地管理部门的好形象,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是:“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忠于职守,就是要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高标准地完成本职任务;通晓业务,就是要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能熟练地办理本职各项工作;秉公执法,就是要大公无私,执法如山,敢于斗争,不怕打击报复;热情服务,就是要有明确的服务目的,积极、热情、周到地为人民、为四化服务。概括起来,这四句话、十六个字的核心,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公正、高效地去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建设,把它作
    2023-04-22
    100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答复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你局闽土建〔1991〕15号《关于执行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准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行使。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在国家未统一规定前,可以由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时决定。附: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国务院第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摘要)(1991年5月31日)1.《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行政划拨的土地如要转让只要经过市、县土地局批准即可。2.《条例》中对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没有提及,省《实施办法》中是否可以增加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增值费的条款?
    2023-06-10
    453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国土(88)籍函字070号文的复函
    四川省国土局:你局国土(88)籍函字07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军队用地登记发证的单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和要求,军用土地原则上都由直接使用土地的军事单位,单独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准予注册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凡是经常换防的哨所、营房用地,均以一宗地为单位,由部队团级以上驻军机关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到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二、关于铁路、公路部门用地登记、发证单位。铁路路基用地由铁路分局到路基所在地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证书发给铁路分局。公路路基占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证书。除上述路基以外,铁路、公路部门使用的其他土地,一律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
    2023-04-22
    216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的范围
      天津在线咨询 2021-03-10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招拍挂是什么意思?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9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制度。经营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转让国有土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规定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7
      土地管理法中宅基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可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再申请新宅基地。宅基地达到标准的也不得再购买住宅。对由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做处理,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应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村
    • 国家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03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87年11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1月1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
    • 关于国家土地纠纷的法律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25
      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涉及土地纠纷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